澎湃新闻 11月13日 09:18
新国标征求意见:乘用车将增超速报警与限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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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组织起草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发布,拟替代现行GB 7258。新标准针对新能源汽车和辅助驾驶汽车的安全技术提出了多项更新要求。其中,乘用车将新增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要求车辆默认处于百公里加速时间不小于5秒的工作状态,并具备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此外,新标准还对新能源汽车的制动系统、动力电池安全、车载娱乐系统应用以及辅助驾驶系统的激活、检测和人机交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车门锁止和电动门把手也增加了更详细的安全要求,以应对极端事故情况。

🚗 **乘用车新增超速报警与限速功能**:新国标征求意见稿提出,乘用车在每次上电或点火后,应默认处于百公里加速时间不小于5秒的工作状态,以抑制不必要的快速加速。同时,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载客汽车将强制要求具备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在车辆静止或蠕行时检测并抑制动力输出,并通过声光信号提示驾驶人,旨在减少因误操作引发的失控风险。

⚡ **新能源汽车安全要求升级**:征求意见稿在新能源汽车方面增加了多项关键技术要求,包括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以规范“单踏板”模式的应用;动力电池应符合GB 38031标准,车身需设有定向泄压和压力平衡装置;车载娱乐系统在车速超过10km/h时,驾驶人侧显示屏将禁止播放娱乐影像和游戏功能,确保行车安全。

🚘 **辅助驾驶系统规范化**:为引导规范辅助驾驶汽车发展,新标准增加了对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激活和退出条件、驾驶人手部及视线脱离检测、限定授权驾驶人开启功能、人机交互以及说明书说明等方面的要求。系统激活需驾驶人主动操作并满足多项核心条件,且每次上电或点火后需通过生物识别或账号登录等方式验证驾驶人的系统使用培训完成情况,以提升驾驶人认知水平,降低操作风险。

🚪 **车门锁止与应急开启优化**:针对车门安全,新标准规定装备电子控制式或自动激活式车门锁止系统的汽车,在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或动力电池发生热事件时,非碰撞侧车门应自动解锁。电动式车门内把手需同时配备机械释放功能作为应急装置,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标志。汽车每个车门(不含尾门)应配置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外把手,确保在事故发生后,非碰撞侧车门在锁止状态下也能不借助工具开启。

2025-11-13 08:44 上海

澎湃新闻记者 吴遇利

新国标新增了对乘用车的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

11月12日,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公安部组织起草的国家标准计划《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拟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6个月正式实施,替代现行的GB 7258。

标准起草工作组表示,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广泛应用于机动车制造、进口、质检、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运行安全管理等相关领域。从近年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践和国内外机动车安全技术发展情况看,现行的2017版GB 7258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求。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具有辅助驾驶功能的乘用车渗透率快速提升,相关交通安全隐患和事故也逐渐增多,但目前标准相关技术要求滞后,难以满足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交通安全治理现代化需求。

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主要技术内容变更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进一步提升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要求,以保障新能源汽车安全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看,一是增加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要求,规范“单踏板”模式应用。二是增加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要求,要求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载客汽车应具备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三是增加车载娱乐系统安全应用技术要求,要求汽车行驶速度超过10km/h时,驾驶人侧显示屏应关闭和禁止开启娱乐影像播放和游戏功能。四是增加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安全要求,明确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电池应符合GB 38031的规定,车身设有定向泄压和压力平衡装置。

同时,“征求意见稿”增加辅助驾驶汽车安全技术要求,以引导规范辅助驾驶汽车发展。一是增加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和退出条件。二是增加驾驶人手部脱离检测和视线脱离检测要求。三是增加限定授权驾驶人开启组合驾驶辅助功能要求。四是增加驾驶人与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人机交互等要求。五是增加说明书关于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说明要求。

例如,在系统激活环节,“征求意见稿”确立了主动操作结合多条件核验的保障机制。其中明确,车辆每次上电或点火后,仅当驾驶人执行规定激活操作,且同时满足多项核心条件时,系统方可激活。这些条件既包括系好安全带等,也涵盖了驾驶人脱离检测功能可用、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开启等一系列条件。

此外,驾驶人的系统使用能力验证成为另一项关键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每次车辆上电或点火后,需通过生物识别或账号登录两种方式中的至少一种,确认驾驶人已完成系统使用培训。这一要求通过强制培训确认,可有效提升驾驶人对系统的认知水平,减少因操作不当引发的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也聚焦了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因加速过快而带来的失控问题。

“征求意见稿”在“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技术指标中明确新增了两项针对乘用车的要求:一是指出,乘用车每次上电/点火后(发动机自动启停除外),应处于百公里加速时间不小于5s的默认工作状态。

二是要求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载客汽车应具备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在静止、蠕行时能够检测,抑制动力输出并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

另外,针对车门,“征求意见稿”新增了“装备电子控制式车门锁止系统或自动激活式车门锁止系统的汽车,当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时或动力电池发生热事件时,非碰撞侧车门应自动解锁。”

对于电动门把手,“征求意见稿”也新增了更详细的要求:若装备电动式车门内把手,应同时配备具有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内把手作为机械应急车门内把手,并在机械式解锁和开启装置附近设置相应醒目的标志。汽车每个车门(不包括尾门)应配置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外把手,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锁止装置处于锁止状态时,发生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或动力电池热事件等事故后,非碰撞侧车门应能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车门外把手开启车门

期资深辑  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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