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快报 11月09日 12:44
交通事故责任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明确“开门杀”等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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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拟就“开门杀”、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等问题作出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机动车乘车人开门致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或允许驾驶人抗辩。赔偿后不足部分,被侵权人仍可向驾驶人、乘车人追偿。

🚗 **明确“开门杀”责任承担:**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有权主张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及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赔偿,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

⚡ **界定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事故责任:** 该司法解释草案还拟就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等问题作出规定,意在进一步细化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更明确的法律指引,以期减少争议,公正处理纠纷。

⚖️ **强调补充赔偿责任:** 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征求意见稿明确被侵权人仍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驾驶人、乘车人等责任主体追究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对受害者损失全额赔偿的追求。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拟就“开门杀”、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等问题作出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赔偿后仍然不足的部分,被侵权人主张驾驶人、乘车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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