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1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正式实施,执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首次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下称交易所)场内交易的“标准黄金”的最终用途,实施了差异化的税收管理机制。
“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与规格符合交易所交割标准的黄金原料,最常见的形态是金锭和金条。常见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对应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新政落地,将如何影响黄金交易?
投资性黄金成本或提升
公告明确,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这是在引导进行场内交易,核心目的是强化黄金集中化、透明化的交易监管。”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此举有利于国家对黄金流向、用途及市场风险实施整体把控。他进一步解释,更深层次的战略意义在于提升上海作为国际黄金交易中心的地位的同时,通过壮大以人民币计价的黄金现货与期货市场,不断增强人民币在黄金定价中的影响力,从而逐步确立以人民币计价的黄金价格在全球定价体系中的话语权。对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公告明确,将分为“投资性用途”与“非投资性用途”,匹配不同的税务与票据路径。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则为非投资性用途,最典型的如销售黄金饰品或工艺品、工业与科技领域采用的黄金材料等。
“这一用途区分,本质是通过分类管理实现精准施策,对‘金融属性’的投资性黄金,用税收激活其‘资产功能’;对‘商品属性’的非投资性黄金,用常规税负规范其‘流通秩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前飞向南方周末记者总结。
受新政影响较大的是投资性用途。
公告指出,买入方会员单位若将该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的黄金产品后销售,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交易所官网信息显示,两所的会员主体大致可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矿山、冶炼与资源类企业;黄金贸易商、珠宝首饰企业;证券、期货等经纪机构;以及产业企业会员与经审批纳入的境外特殊参与者等。
“本质是切断投资性黄金进入下游流通环节的抵扣路径。”李前飞解释,增值税的核心机制是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逐环节传递税负,最终由终端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过去,会员单位在交易所买标准黄金可以获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收抵扣。并在后续所有转售环节中,每一手买家都能获得专用发票用于税收抵扣。
如今,对于投资性用途的黄金,从交易所买入标准黄金的会员单位仍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但在其第二次及以后的转售环节,只能开具不可抵扣的普通发票,这意味着投资性黄金的流通成本将大幅提升。
王红英介绍,公告中所指的客户包括在交易所备案的个人投资者和法人机构。前者并不能参与交易所核心的“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市场”,只能参与一系列由所在开户会员单位提供的、基于交易所价格或与之挂钩的黄金投资产品。 这意味着,个人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参与标准实物黄金交易。
如果一位消费者在线下购买金条,其所面对的价格,很可能已经包含了因多次转售而累积的增值税成本。
“具有投资属性的黄金交易多以短期持有、赚取价差为目的,并非为了实际使用或作为原材料投入再生产,本质上属于金融资产流转。”王红英表示,“若允许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极易形成‘虚开—抵扣—骗税’的灰色链条,诱发税收套利风险。”
购买黄金饰品影响不大
新政下,会员用户购入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开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金额的6%计算进项进行抵扣。过去不区分用途时,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可以获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买入方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后销售,仍按现行规定缴纳13%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意味着,对于购买黄金饰品等非投资性产品的消费者而言,“影响间接且有限”,王红英说。
“黄金饰品的最终售价主要受国际金价、品牌溢价、工艺设计费、渠道利润等因素影响,税收成本只是其中一项。”一位业内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不少产品的工艺价值与品牌溢价远高于税收成本。”“相较于实物投资所涉及的增值税与较高溢价,黄金类金融产品则无需承担此类成本,新政在无形中可能会引导个人投资者从实物黄金转向金融化产品。”王红英说。“对于企业,以'有限抵扣+税负适度前移'换取企业成本与票据链的稳定预期;对于市场,引导黄金资源流向实体经济而非金融投机;对于征管,简化了流程,控制了虚抵风险。”李前飞认为,此次税改体现了税收公平、产业支持、征管效率三者间的平衡。
开票主体的调整,是此次政策的另一重要变化。
此前在实体出库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交易数据与税票数据在时序与场景上存在“场内成交、场外开票”的错位。新政改为由交易所直接据实开票。
“这实现了监管责任的前移,将合规审核嵌入交易环节,大幅提升了征管效率;此外,依托交易所全面、实时的交易数据,实现了对黄金流向与用途的精准数字化把控。”王红英认为。
此外,公告围绕用途变更建立了成套的纠偏机制。
若由投资性改为非投资性,交易所将“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应向购入方全额开具红字专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票,已获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专票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并按普票金额的6%计算进项税额。
若由非投资性改为投资性,交易所将免征改为“即征即退”,向购入方全额开具红字普票并重新全额开具专票;会员单位将此前按6%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并按新专票注明的税额进行进项抵扣。
李前飞强调,黄金具有高价值、易流动、用途多元的特点,若不设置“用途变更”机制,可能导致税收流失。该机制通过要求纳税人申报用途变更,补征或退还税款,堵塞了这一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