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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满降薪删除公司数据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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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一公司员工李某某因不满降薪,在离职前恶意修改了公司数据管理平台上的重要数据,导致公司经营受严重影响。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此行为并非单纯的经济纠纷,而是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行为。最终,李某某因其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该事件提醒,以离职或薪资纠纷为由删除公司数据进行报复,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当事人应提高法律意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 员工恶意删除公司数据构成违法行为:李某某因不满降薪,在离职前故意修改公司数据管理平台上的重要数据,此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违反《网络安全法》中禁止的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行为,并非单纯的民事纠纷。

⚖️ 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与处罚依据: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七十四条,任何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治安管理或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将面临拘留处罚。

💡 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该案件的发生表明,许多当事人缺乏对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误认为删除公司数据仅是民事行为。公安机关强调,此类报复行为并不少见,提醒相关人员应充分了解法律界限,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承担不必要的后果。

快科技11月4日消息,公安部网安局公众号今天通报一起案件,员工离职前故意删除公司数据被罚。

据介绍,近期,山东青岛某公司到派出所报案称,公司客户经理李某某离职前将公司某数据管理平台上的某项重要数据进行了全部更改,导致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李某某因不满降薪,恶意修改公司平台存储的某项数据,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行为,非单纯经济纠纷。

公安机关对李某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嫌疑人笔录供述、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用户登录和操作日志情况及系统功能数据第三方鉴定,属地公安分局依法给予李某某处罚。

官方强调:因离职或工资纠纷通过删除公司数据恶意报复的违法行为并不少见,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认为行为仅是民事纠纷,实际已构成违法犯罪。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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