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4 08:00:00

一个围绕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持续了两个多月。2025年10月25日,律师范辰代理的一起涉黑案件一审第一次开庭终于结束。范辰是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要排除的证据,大多是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称“指居”)期间取得的。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指居”则是一种特殊情形: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或案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时,可以在指定居所内执行。实践中常用地点有宾馆、招待所、医院等。多名被告人声称,在“指居”期间自己被戴上了脚镣、手拷,手铐用一根铁链子与墙上的铁环相连。每天给的饭菜也很少,吃不饱,并且长时间不让休息、不允许上厕所。不过在10月25日晚上,一份在律师间流传的文件让范辰感到有了希望。这份文件名为《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居新规”)明确了被“指居”者的权利:患病时得到及时、合理治疗;不得使用手铐、脚镣;提供充分必要的饮食,保证每日连续8个小时以上的休息和必要的活动。文件由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时间是2025年6月30日。南方周末记者通过多个接近检察系统的信源确认,网传文件内容属实。新规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所回应。2023年以来,媒体已公开报道多起“指居死”事件。这些事件发生之际,正值刑诉法第四次修订提上日程,学界由此掀起关于“指居”存废之争的讨论。新规改良意图明显。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看来,从中可以看出“希望保留‘指居’”的想法,但也能看到“加以规范,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的态度。
“好用”的措施
2023年9月,南方周末报道河北一嫌疑人在“指居”期间死亡。此后,指居期间的死亡事件屡次见诸媒体。“‘指居’还不如去看守所”已成为刑辩律师的普遍观点。一名被“指居”的犯罪嫌疑人见到律师后也说过“特别向往看守所”的话。刑诉法规定,当一个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5种,按强制力由弱到强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与逮捕。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措施,其余时间则可以自由活动。一般情况下,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取保候审状态下,嫌疑人活动范围被限制在居住的市、县内,且需有保证人或交保证金。当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时,意味着会被送进看守所,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两者被统称为羁押。监视居住则是一种中间状态,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被限制在住所。“指居”是监视居住的特殊情况。“指居”让犯罪嫌疑人害怕,对办案人员来说,则是一种“好用”的措施。早在2015年,时任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就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有的地方将“指居”视为突破案件的“利器”,认为具有空间隔离、信息阻断、时间独占等优势,青睐使用。2015年12月28日,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但对“指居”的走样变形,没有起到明显的遏制作用。“指居”再次引起各方关注,是在2023年。当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五年立法计划,刑诉法修改被纳入“条件较为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由于在此前后发生了多起嫌疑人“指居”期间死亡事件,在各种有关刑诉法修改的研讨中,废除“指居”成为主流观点。中国刑诉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卞建林曾撰文称,指居自立法之日起便“饱受诟病,争议不断”。他认为应废除指居制度,恢复监视居住原有的非羁押性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牵头起草的刑诉法典专家建议稿则更进一步,建议将监视居住也一并删除。202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永在《法律适用》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有关刑诉法修改的论文中也提到,各方意见认为,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具体制度和程序,其中就包括废除“指居”。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202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还曾召集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和司法部的相关人员,对“指居”制度进行专题讨论。2025年1月13日,全国检察长会议在北京召开,明确强调在对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中,要加强对“指居”决定和执行的监督。半年后,最高检、公安部印发指居新规。回归居住属性
江苏靖江市公安局一派出所原教导员仇某曾对南方周末记者说,从侦办案件角度讲,“指居”的确是项“方便的”制度。指定居所通常在医院、宾馆、招待所等地,看守者与讯问者同属一个办案组管理,意味着犯罪嫌疑人24小时都在办案组的掌控之中。犯罪嫌疑人要是被羁押在看守所,办案人员提审时,还要按照看守所的上班时间来,中午还有午休时间,有时一次讯问只有个把小时。仇某觉得,这对办案人员来说,“很不方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指出,“指居”在实践中出现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办案人员和执行人员没有严格分离。办案人员有机会在指定居所内对嫌疑人进行疲劳审讯,甚至是通过折磨、限制饮食等方式获取有罪供述。过去,看守所也存在过类似问题。2010年前后,媒体报道了多起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为此,公安部监管部门出台整治举措,提高了看守所管理的规范化水平。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对羁押讯问制度也进行了完善。例如,规定嫌犯被拘留、逮捕后要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入所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在看守所羁押对嫌犯来说,反倒成了一种保障。陈永生注意到,指居新规的总则规定,指居实行办案与执行相分离。在分则中进一步细化:负责办案、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执行工作,办案人员不得进入指定居所内。他认为,这种分离机制如果能达到看守所的规范程度,对“指居”中可能会存在的刑讯逼供,能发挥相当大的监督、防范作用。“相比刑诉法的规定,有了很大进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刑诉法规定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居”,但没有规定不能在指定居所办案,新规对此做了区分。这意味着,指定居所回归到了居住的专有属性,而不是兼有“临时办案场所”的功能。“指居”期间律师会见难,亦是这项制度被诟病的一点。刑诉法规定,律师如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指居”作为强制力弱于羁押的强制措施,在此期间律师可以会见是不言而喻的。实践中则不然。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永奎就遇到过,向办案部门申请会见被“指居”的当事人,经常被无限期拖延,有时直到侦查结束,才允许律师会见。针对会见难,薛永奎留意到,指居新规中有了明确: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外,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会见的时间、次数不受不当限制。此外,新规中还首次提出,被“指居”者可以同近亲属会见、通信。

审批权上收
2012年对刑诉法进行修改时,学者们对“指居”制度的适用就有过争议。彼时,关注点集中在有关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例外条款可能会被滥用。不过,陈永生发现,实践中“指居”出现的问题,更多因“无固定居所”而起。为了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居所”,指定管辖被滥用。一些地方的警方在办理本地案件时,为了促成“指居”,会使用嫌犯无住所地的县、区警方的文号发出“指居”通知。新规回应了这一现状。文件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适用指定管辖。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地有固定住处的,禁止为了适用“指居”而指定异地公安机关管辖。同时,对“固定住所”的定义也进行了明确:固定住所,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包括其本人或者共同居住的近亲属自有或者租赁的合法住处。陈永生认为,这可以理解为,在公安机关指定异地管辖后,即便犯罪嫌疑人当时在当地没有固定住处,近亲属在当地租赁房子后,也不能进行“指居”。更加严格的不仅是指居的适用条件,还有审批流程。过去,公安机关实施“指居”,通常本级负责人同意就可以。如今按照新规,需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其中,直辖市所辖区、县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直属公安局,以及省直管县、市、林区公安局实施“指居”,需呈报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居”的,则应经省级以上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陈永生解释,这是因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的立案侦查权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检察院行使。前述派出所原教导员仇某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对办案人员而言,“指居”的另一项方便之处,是时间长。侦查阶段“指居”最长可以持续6个月,相比之下,一般情况下逮捕只能羁押2个月。对比而言,“指居”的审讯时间更为充分。对于是否有必要进行长时间的“指居”,根据新规,这需要进行评估。新规要求,“指居”两个月届满前5日,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继续“指居”的,应当将评估意见送法制部门审核。逾期未提出评估意见,应当决定变更或解除“指居”。解决监督缺位难题
除了公安机关内部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指居”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不过,实践中,除律师控告申诉外,检察机关很难主动监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嘉铭解释,检察机关之所以监督有时会缺位,有其客观原因。采取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不需要通过检察机关审批,这就导致检察机关未必能及时掌握“指居”信息。新规解决了这一问题: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在执行“指居”24小时内,将《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副本以及指定居所的具体地址、办案部门和执行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以书面材料形式一式两份抄送同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此外,新规还专设“法律监督”一章,细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材料后,应当在24小时内派员到指定居所开展执行监督。在“指居”期间,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进行1次实地监督。被“指居”者申请约见检察官,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或者反映有关问题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指派检察官与被“指居”者会见、谈话。当被“指居”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认为“指居”的决定、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的,检察院应当在7日以内书面答复。除检察机关的监督,录音录像亦是一种监督形式。南方周末记者此前采访的多起犯罪嫌疑人被“指居”的案例中,律师均未调阅到指定居所内的监控录像。律师范辰在代理前述涉黑案件时,调取到了在“指居”期间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的部分录音录像。据他介绍,全案307份笔录,有188份同步录音录像缺失,99份全程静音,19份存在跳帧剪接的情况,录音录像完整的只有1份。刑诉法中,仅要求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对其他犯罪则没有必须录音录像的要求。新规在刑诉法规定上更进一步,要求除保护律师会见权和被“指居”者的隐私权外,执行部门应当对被“指居”者在指定居所内的活动及其被临时带出指定居所期间的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王嘉铭认为,从中可以看出文件规定的细致。不光是指定居所内的活动和公安讯问期间需要录音录像,还包括被临时带出居所时的全部活动,这规避了办案人员可能会利用这个空档进行刑讯逼供等不当审讯。并且,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院查看、调阅录音录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责任条款中,有关需要追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有一条便是“丢失或者故意损毁、隐匿、删改、剪接指居期间相关录音录像资料”。“没到位”
多地检察机关发布的公开信息显示,2025年7月25日,最高检与公安部组织了全国检察系统、各级公安机关视频培训。在培训上,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王光月就指居新规制定背景、过程、主要内容和检察监督等方面进行讲解,随后,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陈敏就其中公安机关适用和执行指居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最后由公安部法制局局长郝云宏总结讲话,对公安机关贯彻落实新规进行部署,并提出加强协作配合,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重要性。一些地方检察院与公安局也组织了交流,对如何加强协作进行讨论。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在7月17日召开座谈会,双方约定,共同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定期对“指居”案件监督检查。7月2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与连云公安分局、港口公安分局进行联席会议,在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达成共识。新规对“指居”的审批、执行和监督环节都作了更细致的规定。一位县级检察院副检察长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新规施行后,“公、检两家基本没办法适用‘指居’了”。王嘉铭分析,如果新规能解决实践中“指居”的滥用,尤其是保障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指居”有可能会得以延续,在刑诉法修改时也需对其进行优化。在张建伟看来,这份文件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但仍未完全让“指居”回归非羁押属性。例如,新规中有一条规定是,执行部门应当对被“指居”者的手机等随身物品进行检查、登记。这似乎意味着被“指居”者可以使用手机。不过,这一规定的下一句又将允许使用的物品限制为“不妨碍侦查和办案安全”。张建伟认为,实践中,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手机有妨碍侦查的可能性,就不会被允许使用,被“指居”者对外保持通信的权利仍难以实现。陈永生也觉得,在设置“指居”的行为规范时,强制力度应该和监视居住是一样的,“文件似乎有这个意思,但没到位”。实践中,“指居”期间犯罪嫌疑人的房间内通常24小时都有人看守,这种贴身监控的方式,容易干扰正常休息。指居新规中并未明确禁止这一行为,这可能会导致未来继续被使用。张建伟认为,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允许被“指居”者享有一定的行动自由。严厉一些的,不能离开指定居所;比较宽松一些的,可以出门工作、购物。新规中并未放宽对被“指居”者人身自由的限制。从其中规定的“非因讯问、辨认、指认现场等办案需要,不得被临时带出指定居所”就可窥其端倪。在张建伟看来,这意味着还是将“指居”作为一种羁押手段。他提出,如果未来刑诉法修改时要保留指居制度,让其回到非羁押的本质,“才是监视居住设计中科学化、合理化、正当化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