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樊新中利用担任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贵州乌江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贵州省水利厅厅长,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原区域总部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项目工程款拨付、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521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18年年初至同年7月,樊新中为谋取职务提拔,两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共计人民币200万元。2022年5月,樊新中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其中20万元转换为现金并以他人名义购买不动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