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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是联合国大会于2024年12月24日通过的一项条约。该公约旨在打击网络犯罪,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国际合作。
其主要条款包括:将网络犯罪定为犯罪、冻结犯罪所得、保护受害者,以及建立全天候通信网络,以便交换信息并提供即时援助。
历史
经过会员国持续5年的谈判,联合国大会于2024年12月24日以第79/243号决议通过了这项《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该公约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网络犯罪,保护社会免受数字威胁。
联合国大会宣布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起草一项打击信息和通信技术犯罪的综合性国际公约,并于2024年8月批准了公约草案。
该委员会还负责召开会议,起草缔约国会议议事规则草案,并就公约补充议定书草案进行谈判。该议定书将酌情处理其他犯罪行为(原文未涵盖的新的或正在演变的网络犯罪)。
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表示,《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为证据交换、受害者保护和预防方面的合作搭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平台,同时维护了网络人权”。
古特雷斯强调,《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是“一项强有力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旨在加强我们共同防御网络犯罪的能力,体现了我们持续寻求联合和多边解决方案的决心,也体现了我们致力于确保任何国家,无论其发展水平如何,都能抵御网络犯罪的侵害”。
2025年10月25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在越南河内开放签署。目前已有65个国家签署,该公约必须按照各国各自的国家程序予以批准。公约将在第40个国家批准后90天生效。

重要性
联合国认为,《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应对日益严重的威胁的工具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提供了打击全球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包括盗版、恶意软件和勒索软件)的工具和解决方案,并在增强对数字系统的信任的同时,保护个人、经济体和关键基础设施。
加强国际合作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通过交换电子证据、支持调查和起诉、司法协助、引渡和追回犯罪所得等方式促进缔约国之间的合作,确保对跨国犯罪做出更快、更协调的应对。
儿童保护
据该国际组织称,《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是第一部针对儿童网络性暴力的全球条约,为各国政府提供了保护儿童免受剥削和虐待并起诉犯罪者的法律工具。
受害者支持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鼓励各国提供受害者支持服务,包括赔偿、补偿和删除非法内容,以确保受害者得到保护并满足其法律和社会需求。
网络犯罪预防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侧重于在网络犯罪发生前进行预防,通过制定综合战略、培训公共和私营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为犯罪者建立康复和重返社会计划,旨在降低风险并为所有人创造更安全的数字环境。

重要条款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由9章共68条组成,其中最重要的条款如下:
第3条:《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适用于以下事项:
- 预防、调查和起诉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为刑事调查或诉讼目的收集、获取、保存和交换电子证据。
第5条:维护主权
缔约国应以符合国家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以及不干涉其他国家内政原则的方式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义务。
第7条:非法访问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各缔约国应采取法律措施,将故意未经授权访问任何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的行为定为犯罪。
国家可以要求将此类行为与旨在获取电子数据或用于任何非法或犯罪目的(包括互联系统)的安全措施的违反联系起来。
第8条:非法拦截
本条规定,各缔约国必须采取法律措施,将故意和非法使用技术手段拦截电子数据的行为定为犯罪,无论该等拦截是在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传输过程中、从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传输过程中还是在系统内部进行,包括拦截电磁辐射。
第9条:干扰电子数据
各缔约国应采取法律措施,将任何故意和非法破坏、删除、损坏、篡改或隐藏电子数据的行为定为犯罪。缔约国可以规定,此类行为必须造成严重损害才构成犯罪。
第10条:干扰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
各缔约国应采取法律措施,将任何严重妨碍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运行的行为定为犯罪,包括故意和非法引入或传输电子数据,或破坏、删除、损坏、篡改或隐藏电子数据。

第11条:滥用电子设备
该条款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法律措施,将下列故意和非法实施的行为定为犯罪:
- 获取、生产、销售、购买、进口、分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主要用于实施第7条至10条所述犯罪的任何设备或软件,或获取用于访问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的密码或电子凭证,意图将其用于实施此类犯罪。持有任何此类设备或数据,意图将其用于实施第7条至10条所述犯罪。
该条款还明确,将此类设备或数据用于测试或系统保护等合法目的,不构成犯罪。缔约国还可保留选择不适用本条某些规定的权利,但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段所述登录凭证的出售或分发除外。
第14条:与儿童性虐待或性剥削有关的犯罪
本条将通过互联网制作、展示、分发、访问或持有任何与儿童性虐待或性剥削有关的材料,包括资助此类行为,定为犯罪,并明确了所涵盖的材料类型,同时维护了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义务。
第15条:以实施针对儿童的性犯罪为目的的诱骗或引诱
本条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法律措施,将任何故意在网上传播、引诱、诱骗或安排以实施针对儿童的性犯罪的行为定为犯罪,包括第14条所列的犯罪。
缔约国可要求采取特定措施来促进此类行为,或将定罪范围扩大至被认为是儿童的人员。

第17条:洗钱
该条款规定,各缔约国必须采取法律措施,将与洗钱相关的行为定为犯罪,其中包括:
- 转换或转移犯罪所得(指通过犯罪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任何财产或资产),以掩盖其来源或协助犯罪者逃避处罚。隐瞒或掩饰犯罪所得的真实性质、来源或所在地。在明知犯罪所得来源的情况下获取、持有或使用犯罪所得。参与、共谋、密谋实施、教唆或协助实施上述任何行为。
该条款还明确,与洗钱相关的上游犯罪包括该公约第7条至第16条所列的犯罪,无论其发生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还是范围外,但须符合实施该条款所在国的国内法。
该条款要求缔约国向秘书长通报其实施本条款的法律及其任何后续修订。
第21条:起诉、审判和制裁
该条款规定,各缔约国应:
- 根据公约规定,对刑事犯罪施加有效、适度和具有劝诫性的处罚,并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在影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案件中,采取措施适用加重情节。确保行使法律权力,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效力,并兼顾威慑力。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保障,包括公平审判和辩护权利。采取措施确保被告在临时释放或上诉期间在场,并考虑到被告方的权利。考虑提前释放或有条件释放时,应考虑犯罪的严重性。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及其议定书,采取措施保护被控犯罪的儿童。缔约国在根据国内法进行起诉时,应尊重国内法,界定犯罪、法律辩护和确定刑罚。

第22条:管辖权
该条规定,各缔约国必须在下列情况下采取措施,对《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确立的犯罪行使管辖权:
- 犯罪发生在该国领土内,或发生在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在其领土注册的航空器上。一国可以将其管辖权扩大到包括针对其国民、或由其国民或永久居民实施的犯罪,或涵盖在其领土外实施的旨在在其领土内实施犯罪或针对本国实施的行为。一国可以对在其领土内的被指控犯罪者行使管辖权,即使该犯罪者是该国国民且未根据第37条第11款进行引渡。如果缔约国获悉另一个国家正在调查或起诉同一犯罪,则必须协调其行动。《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并不禁止任何缔约国可根据其国内法,并依照国际公法规则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27条:提供信息的命令
本条授权主管机关发布命令,获取缔约国境内用户、个人或服务提供商的电子数据和信息。
第31条:冻结、扣押和没收犯罪所得
本条允许缔约国采取法律措施,没收犯罪所得、财产或用于实施网络犯罪的工具。这些措施包括识别、追查、冻结、扣押和妥善管理此类财产。
由犯罪所得转化或转变的财产,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收益,也应予以没收,同时考虑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该条款强调,这些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各缔约国的国内法,主管部门在必要时有权查阅财务或银行记录,且不得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查阅。

第34条:受害者援助和保护
该条款规定,各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向网络犯罪受害者提供援助和保护,特别是在受到报复或恐吓威胁时。这些措施包括:
- 根据本国国内法,建立受害者获得赔偿和补偿的程序。在刑事诉讼期间,为受害者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且不损害被告方的权利。与国际社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合作,为受儿童性虐待相关犯罪影响的受害者提供特殊支持,包括心理和身体康复。考虑受害者——尤其是儿童——的年龄、性别和特殊情况。采取措施,确保根据本国法律删除或禁止访问有害内容。
第41条:确保全天候网络运行
本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当:
- 指定一个全天候联络点,为与该公约所涵盖的犯罪(包括严重犯罪)相关的刑事调查、起诉和电子证据收集提供即时协助。联合国秘书长应通知该联络点,并为本条目的维护一份指定联络点的更新登记册,该登记册应每年分发给缔约国。联络点应协助提供技术咨询、维护电子数据、收集证据和法律信息,以及在紧急情况下查找嫌疑人和提供数据。联络点应确保能够与其他联络点紧急沟通并与主管部门协调,即使其不属于司法协助或引渡的主要司法机关。联络点应配备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工作人员,以确保网络全天候运行。各国可根据国内法加强所使用的网络,包括与国际刑警组织网络犯罪网络合作,以快速有效地交换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