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局主办的“云南防艾”公众号发布一则案例,一对夫妻结婚数年后,妻子偶然发现丈夫早在10年前、两人还未相识时就已确诊患有艾滋病,但从未告知她,婚后还谎称自己服用的是治疗肝病的药物。两人在婚后夫妻生活中,也从未采取过防护措施。所幸经过检查,妻子未感染艾滋病病毒。妻子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婚姻,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的依据是婚姻中双方应相互忠诚,这包括如实向对方告知自身健康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条保护的是双方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权,确保他们在明确知情的情况下慎重决定,是否要进入一段婚姻,也符合婚姻家庭价值观里的诚信与责任等诸原则。
《艾滋病防治条例》也规定,艾滋病患者、病毒感染者有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然而,不少事例证明,指望艾滋病患者、病毒感染者主动向亲密关系人披露患病或感染情况,是靠不住的。但《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能公开艾滋病患者、病毒感染者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也规定,医生负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不得将患者病情告知他人,如果泄露患者隐私,医师可能被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被暂停执业甚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这束缚了疾控、医疗机构的手脚,让他们无权披露患者病情。
众所周知,在艾滋病的三种感染途径里,性传播是最常见的一种。个人的隐私权不能以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为代价,哪怕没有婚姻关系而只有性关系者也应当如此,这符合起码的民事法律原则。
现实中一再出现夫妻之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主要还是因为缺乏法律强制性,没能防患于未然。这凸显了亲密关系中艾滋病患者信息保密的尴尬。在感染发生之后就只能进行事后救济,这是相当遗憾的,等于造成了“风险前置”。“防范胜于救灾,隐患险于明火”,如何落实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让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就明确披露各自的身体健康状况,才是在事前防微杜渐避免悲剧的应有之道。
目前,对于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的情况,只有“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构成犯罪的情形均包括“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或是“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不是卖淫嫖娼,又没有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强制婚检制度已取消、现行法律法规又无法有效惩戒的情况之下,艾滋病人或病毒感染者在婚前隐瞒病情,就成了“理性”的选择。所谓“处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一旦在婚前隐瞒真实健康状况几乎没有什么法律后果,那势必就没有多少人愿意自觉自愿地向伴侣披露,法律的威慑力也无从谈起。如此一来,另一方就面临着极大的健康风险。
艾滋病人的隐私权不能以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为代价。既然一男一女决定结为夫妻,那么就应对彼此的身体健康负责,对下一代负责,将各自的隐私与婚育权利让渡一部分给配偶。国务院有必要考虑改进立法,保障婚姻关系里双方的知情权,进而确保生命健康权不被侵犯。
目前,云南、广西等省(区)最新修订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患者若不主动将有关情况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医疗机构/疾控中心有权告知。这对保护第三方生命健康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务院有必要吸收这一做法,对《艾滋病防治条例》进行修改,赋予医疗机构与疾控中心主动告知其配偶/性伴侣的权利,又或者,通过法律解释,明确规定告知配偶或性伴侣等个别人不属于现行条例中规定的“公开”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