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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车发生事故,好心司机被索赔,法院判决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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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北十堰发生一起典型案例:司机王某好心搭载两名同事前往武汉,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名同事张某受重伤并被认定为十级伤残。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责,张某遂索赔十万余元。王某则认为自己是免费搭乘且无故意重大过失,并指出张某未系安全带也是受伤原因。法院审理后,依据《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虽然司机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鉴于系无偿搭乘,法院酌情判决司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双方均接受该判决。

🚗 **“好意同乘”情谊行为的法律界定**:文章的核心案例围绕“好意同乘”展开,即司机出于善意免费搭载他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情谊行为,但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法律责任的划分并非一成不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 **法院判决依据与责任划分**: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司机王某并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其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因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然而,考虑到是无偿搭乘,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酌情减轻了司机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司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

⚠️ **安全意识与自身责任**:案例中也提及了乘客张某未系安全带是导致其受伤的一个原因。这提示了在享受“好意同乘”便利的同时,乘车人也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例如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以减少潜在的伤害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责任的划分。

快科技10月22日消息,自己好心让熟人免费搭车,结果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自己却被对方告上法庭索赔十几万,法院会怎么判呢?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去年,司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他的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就搭乘了王某的顺风车。

但在福银高速1033公里处,王某因向右打方向过急,导致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车上三人都受了伤。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某伤情较为严重,后被定为十级伤残。

交警认定司机王某负事故全责,后来,张某多次要求司机王某赔偿他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十万余元,但王某并不认同。于是,张某把王某告上了法院。

法官介绍,原告张某坚持认为,事故是王某全责,因此自己的医药费及其它费用,均应由王某承担。

但对此,王某并不认同,他指出,自己出于好心,免费让张某搭乘便车。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

并且,张某坐后排未系安全带,也是导致自身受伤的一根本原因,自己不应当对张某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好意同乘”本是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而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称,本案中司机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故司机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鉴于司机系无偿免费搭乘,法院酌定,司机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原被告双方均接受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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