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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海上风力发电产品,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此外,公告还对核电机组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和明确,对2025年10月31日前已核准但尚未投产的核电机组,在正式投产后的10年内,将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此举旨在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促进电力结构优化。
⚡️ 海上风电增值税优惠: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此政策旨在鼓励海上风电产业的发展,降低企业税负,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 核电机组增值税政策调整:对于2025年10月31日前已国务院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将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将不再实行此优惠政策。
📜 政策衔接与废止:本公告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相关文件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财政部等三部门:1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 增值税即征即退50%】财联社10月17日电,财政部等三部门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