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6日晚间,针对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日前发布的关于JAMS最终裁决的正式声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声明回应。宏联国际表示,美国JAMS仲裁机构作出的宏联公司与保罗公司有关Paul Frank/大嘴猴许可协议继续有效以及保罗公司将承担巨额赔偿的裁决真实、合法有效,宏联公司仍是Paul Frank/大嘴猴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的唯一合法独占权利人,有权将Paul Frank/大嘴猴商标许可给任何经筛选的经销商、生产商。保罗公司则在此前的声明中称,该裁决未考量宏联公司与红纺公司涉嫌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况,且在认定宏联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上存在根本性的事实认定错误,公司已准备向美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最终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