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资讯 10月16日 13:10
车辆残值低于保额,保险公司需按保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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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起法院判例引发关注:车主购买车损险时,车辆实际残值远低于保额,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试图按实际价值理赔。法院一审认为,合同约定保额为18.2万元,实际维修金额为148630元,未超过保额,应全额赔付。尽管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残值仅为5-5.5万元,且质疑鉴定报告,但法院维持了原判,强调合同自愿原则和保险公司风险评估能力。该判例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

💰 **保额与残值差异引发赔付争议**:文章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车主购买车损险时,保额远高于车辆实际残值,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试图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理赔,这与部分车主的期望和合同约定存在冲突,引发了车主的不满和投诉。

⚖️ **法院判决强调合同约定与风险评估**: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的18.2万元保额以及148630元的维修鉴定金额,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额赔付,即使车辆残值远低于保额。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有能力进行风险评估,且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应合法有效。

🚗 **新能源汽车贬值与保险责任界定**:该案例涉及一辆威马纯电动车,其生产商在事发前已出现经营不稳定状态,可能导致车辆加速贬值。法院的判决表明,车辆因市场价格、厂商倒闭等因素造成的贬值损失,在未明确排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除非损失超出保险限额。

快科技10月16日消息,一些车主有过这样的遭遇,购买车损险时,理赔保额要比车辆实际残值高出不少,保费也不算便宜。但真发生事故要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有以车辆的实际价值去理赔,这也引起不少车主投诉。

据博主爆料,有法院对此类情形,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4年3月20日,某公司名下的威马牌纯电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金额为18.2万元。

2024年6月1日,驾驶员隋某某驾驶该车与大门楼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单方事故。一审法院委托某评估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威马牌纯电动车损失价值为148630元。

但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意见,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某评估公司鉴定人在接受质询时,当庭陈述事故日未发生事故时威马牌电动车实际价值是5万到5.5万之间。

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已不具备维修价值,当庭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事故日未发生事故时的车辆价值及车辆残值鉴定。但一审法院对鉴定申请未予理睬,按照鉴定报告确认的维修金额148630元认定了车辆损失。

事后,保险公司上诉,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日,未发生事故时的自身价值为5万到5.5万之间,但某价格评估公司却给出了148630元的损失价格,显然与事实不符,与其鉴定规范不符。

车辆损失保险保障的是车辆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因市场价格、厂商倒闭或停产变动,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应由保险买单。

对此,一审法院称,威马牌电动汽车生产商在2023年下半年即出现生产经营不稳定状态。

被告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具备完善专业的风险评估内设机构,完全有能力针对投保车辆价值的预期波动预设合理的投保价值。

原被告在2024年3月20日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系基于自愿原则,协商确认车辆投保金额为182646元,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现投保车辆损失金额为148630元,该损失数额未超过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148630元。”

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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