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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启用驾驶辅助系统,法院判决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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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溧水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并启用驾驶辅助系统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并开启了辅助驾驶系统,从浙江湖州行驶至南京,全程近两百公里。尽管车辆具备辅助功能,但并非自动驾驶,驾驶人仍需全程监控。法院认为,王某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其坦白等情节,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司法机关强调,所有智能驾驶辅助系统均属辅助范畴,驾驶人必须保持控制和监管,醉酒使用仍属违法。

🚗 醉酒驾驶辅助系统仍属危险驾驶:被告人王某某在饮酒后,即使启用了车辆的驾驶辅助系统,但由于其血液酒精含量严重超标,且辅助驾驶系统并未达到完全自动驾驶,其行为仍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公共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

💡 驾驶辅助系统非自动驾驶,驾驶人须全程监控:司法机关明确指出,当前市面上所有车辆的智能驾驶辅助系统均属于辅助驾驶范畴,不具备完全自动驾驶能力。驾驶人在使用时,必须始终保持对车辆的直接控制,包括手部和视觉的监管,不能完全依赖系统。

⚖️ 法律判决与从轻情节: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综合考虑了王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危险驾驶情节,以及其如实供述、具有立功表现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人情。

⚠️ 司法机关的警示与提示:该案件的判决以及司法机关的同步提示,旨在提高公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并强调正确使用驾驶辅助系统的必要性。无论何种辅助驾驶功能,都不能成为醉酒驾驶的借口,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严惩。

2025-10-15 07:41:01  作者:狼叫兽

2025年10月15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起涉及醉酒状态下使用驾驶辅助系统的典型案例,引发关注。案件显示,2024年2月1日晚上九点四十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聚餐期间饮用了约四两白酒。次日凌晨四时许,其驾驶机动车从浙江省湖州市出发,前往江苏省南京市。行驶过程中,王某某启用了车辆的驾驶辅助系统控制车辆运行。

当日凌晨六时许,当车辆沿S87南京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公里20米处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51.2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在血液酒精含量严重超标的情况下,仍操作车辆并启用驾驶辅助功能,自湖州行驶至南京,全程约两百公里,历时近两小时。尽管车辆具备一定辅助驾驶能力,但该系统并未达到自动驾驶水平,驾驶人仍需全程保持对车辆的控制和注意力。在此情形下,王某某的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合考虑其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情节,以及具有坦白、立功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司法机关同时提示,当前市场上所有车辆配备的智能驾驶辅助系统均属于辅助驾驶范畴,不具备完全自动驾驶能力。驾驶人在使用此类功能时,必须始终保持对车辆的直接控制,不得脱离手部和视觉监管。若在醉酒状态下启动并使用辅助驾驶系统操控车辆,依然属于法律禁止的危险驾驶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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