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天府大道发生一起备受关注的车祸。一名男子驾驶小型轿车在天府大道行驶时,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随后车辆越过中央绿化带起火燃烧,导致驾驶人死亡,两车受损。根据警方通报,该男子涉嫌酒驾。律师分析指出,尽管肇事者可能涉嫌酒驾和交通肇事,但由于交通肇事罪的“被害人”不包含肇事者本人,且该男子已死亡,因此无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然而,根据《民法典》,死者仍需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及两辆汽车的损毁赔偿问题。
🚗 成都天府大道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并越过中央绿化带后起火燃烧,造成驾驶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 涉事驾驶人被指控酒后驾驶,但由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且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条文中,被害人不包括肇事者本人,因此无法对其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 尽管无法进行刑事追责,根据《民法典》规定,死者仍需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次事故涉及两辆汽车的损毁,后续将需要处理相关的民事赔偿事宜。
快科技10月15日消息,近日成都天府大道一起车祸备受关注,而按照官方的说法,当事人邓某某(男,31岁)驾驶川AC****9号小型轿车,沿天府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车辆在通过天府五街路口进入天府大道南段后,与前方同向由李某驾驶的川AA****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随后越过道路中央绿化带,起火燃烧。
事故造成驾驶人邓某某死亡,涉事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按照律师的说法,本案司机涉嫌酒驾死亡,即便涉嫌触犯交通肇事罪,但本案无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在肇事者对死伤结果负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该罪的入罪条件是1死或者3重伤。如果具有酒后、吸毒驾车等6种情形,则要求1重伤。
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死伤者”不包含本人,作为特别法的交通肇事罪的被害人,自然不包含肇事者自己。
不过根据《民法典》,死者仍需在其遗产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造成两辆汽车损毁,涉及后续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