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头条 10月13日 21:12
严查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规范涉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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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重点整治乱检查、乱罚款现象。此次公布的案例强调严查行政处罚主体的适格性,并对下达罚没指标等隐秘性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同时,案例也暴露了执法中存在的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准、重复罚款以及处罚失之于软等问题。司法部表示将持续完善制度,加大对违法执法行为的问责力度,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政府公信力。

⚖️ 强化行政处罚主体适格审查:文章强调,未来对行政处罚中主体是否适格的审查将日益严格。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中介机构以及未持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旨在防止责任推诿和违法处罚。

🎯 治理乱罚款与隐秘违法行为:通过公布下达罚没指标的案例,司法部警示执法主体,利用微信群等隐秘方式设定硬性罚款任务的行为将受到追究。监管手段的强化意味着此类行为难以遁形。

✅ 注重程序正义与纠错机制: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不仅在于实体公正,程序正义同样至关重要。文章指出,纠错渠道包括群众举报和内部监督,并强调需要持续加强约束性制度建设和加大处罚力度,以确保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推进柔性执法与精准处罚:案例反映出部分执法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准、重复罚款等问题,这与“罚当其过”和“柔性执法”的原则相悖。司法部正加快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以实现更精准、合理的处罚。

📈 加大问责力度与长效机制建设:司法部表示将继续推动各地加大对违法执法行为的追责问责力度,并针对“违规设定罚没指标、程序违法”等问题,通过“纠错问责+制度补漏”双管齐下,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将逐步加强。

今后对行政处罚中主体是否适格的审查会越来越严格。

13日,司法部发布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集中呈现治理乱检查、乱罚款专项行动的实践成果,案例具有严查主体资格、治理过度检查、纠治违法行为、确保处罚精准合理等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公布的一起下达罚没指标的案例中,河南省某县消防救援大队通过微信工作群下达“月度指标”,要求各街镇必须完成“行政处罚不少于2件、罚款金额不少于2000元”的硬性任务,并设置“群接龙打卡+月末通报”的考核要求。

设定罚没指标,严重背离行政执法初衷,严重影响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但此种行为一般较为隐秘,往往通过口头传达或心照不宣的形式执行,此前难以抓到直接证据。

这次公布相关案例也是在告诫相关执法主体,随着监管手段的日益强化,这种恶劣行为最终会受到追究。公布上述案例时,司法部表示,(在专项行动中)推动制度完善、深化数字赋能,大大提升了行政检查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今年3月以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治理乱检查、乱罚款的行动还在路上。司法部表示,将继续推动各地加大对违法执法行为的追责问责力度。

本次公布的案例将主体适格作为第一个案例,由此可以看出主体适格的重要性。

和程序正义是首要正义一样,行政处罚中实施处罚的主体是否适格,十分关键。没有适格主体的行政处罚就是违法处罚。现实中不少行政主体为了推卸责任,将“脏活、累活”交给没有主体资格的人员去做,一旦事发被追究责任,则以“临时工”所为等借口诿过卸责。

去年12月底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规定:“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可以预计,今后对行政处罚中主体是否适格的审查会越来越严格。

罚当其过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近来又提出了软性执法等要求。

在公布的案例中,既有山东省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把握不准,在企业符合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时,仍要对企业进行处罚;也有吉林省某县林业局存在交叉认定违法占地面积、重复罚款的问题。这些案例不但不能体现罚当其过,更不能体现柔性执法。

此次公布的案例体现出纠错的重要性,纠错往往是通过群众举报和“内部监督”等渠道实现的。比如多个案例是通过县执法监督局监督得到纠正的。这是纠错的一个重要渠道,但仅此还不够,今后要持续加强约束性制度建设及加大处罚力度。

在9月8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加快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研究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持续健全规范涉企执法的长效机制,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此外,还要解决对违规行为处罚失之于软的问题。

在上述下达罚没指标的案例中,该县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其立即取消处罚数量、金额考核要求,纠正以罚款为目的的执法导向,规范考核指标体系。

案例并未提及对相关领导的处理,或许还需经过相应程序,但应该有处理。因为这一案例不但较大面积侵犯了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权益,也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侵犯,性质可谓严重。

司法部表示,针对“违规设定罚没指标、程序违法”问题,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坚持“纠错问责+制度补漏”双管齐下,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力度将逐步加强是明显的信号。

总之,随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更加深入,会有更多显性的和隐性的违法违规案例公之于众。这会对行政执法主体形成“高压态势”,并通过主体适格、处罚得当、纠错有力等细节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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