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2 12:20:47 作者:狼叫兽

2025年10月12日,一起因高速公路行驶中车辆撞击路面石块引发的索赔案件引发关注。当事人秦先生驾驶保时捷于2024年11月29日晚行驶至沪奉高速一处匝道时,因夜间光线不足且路段无照明设施,车辆不慎撞上散落在路面的大石块,导致失控并碰撞护栏。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随后送修产生的维修费用达169905元,另支出施救费用1000元。
秦先生认为,其在通行高速公路时已缴纳相应费用,与道路管理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对方有责任保障道路的安全与畅通。由于管理方未能及时清除路面障碍物,也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导致事故发生,应对其车辆损失及贬值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秦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管理方赔偿维修费、施救费及车辆折损费用。
被告方则回应称,其作为公路运营单位,始终依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日常巡查与清洁工作。事发当天已完成两次机械化清扫及一次人工保洁,符合养护标准。根据现行公路养护规定,道路清理需做到“及时”而非“实时”,无法苛求管理单位对道路实现全天候不间断巡查和即时清障。同时指出,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匝道,限速为每小时40公里,若驾驶员能遵守限速规定并保持足够注意力,或可避免事故发生,因此秦先生自身亦存在过失。此外,该石块疑似由前方车辆遗落的建筑垃圾所致,实际侵权人应为前车驾驶员,责任不应转嫁至道路管理方。
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被告提交的事发当日养护作业记录,确认其已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养护标准完成了相应巡查与清扫任务。结合实际情况,要求管理方对道路实行24小时无间断监控与即时清理,超出现行法规和现实操作的合理范围,属于对管理义务的过高要求。
最终,法院认定秦先生主张的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秦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