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10月11日
最高法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聚焦新型网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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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自2025年11月1日起调整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新规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了网络数据权属、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财产以及不正当竞争等四类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旨在更好地审理新型、前沿的网络案件,并服务数字经济发展。同时,部分原有的金融借款、著作权、产品责任等案件将移出互联网法院管辖,回归属地基层法院处理。此外,新规也对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进行了相应调整,以期提升网络空间治理的司法保障能力。

⚖️ **优化管辖范围,聚焦前沿领域:** 新规在2018年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以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四类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此举旨在更有效地审理和规范新型、前沿的网络案件,回应网络空间治理的新要求,并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 **明确案件移出,回归属地审理:** 为使互联网法院更专注于处理新类型案件,新规删除了原有的部分案件管辖范围,包括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这些案件将按照地域管辖等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

🏠 **保留并巩固在线审理机制:** 新规继续明确,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仍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这有助于持续巩固“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高效便民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诉讼服务。

🏛️ **拓展行政及涉外案件管辖:** 结合民事案件管辖调整,新规同步调整了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行政案件方面,将涉及网络数据监管、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行政案件纳入管辖,以支持网络监管执法。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则涵盖了网络数据、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财产、域名、网络购物和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以期在国际网络治理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调整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财联社10月1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8年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金融借款、网络小额借款、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网络侵权、网购产品责任、网络公益诉讼等十一类纠纷。《规定》在《2018年规定》确定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关于互联网法院发展建设改革要求,结合网络空间治理新形势、数字经济发展新要求,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类型,既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高效便民审理机制,又推动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规则意义突出的网络案件。《规定》的出台,对有效回应网络时代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司法保障,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共4条,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上诉审理机制等,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第一,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在《2018年规定》基础上,《规定》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将分别由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有效探索前述新型、前沿、重点网络领域裁判规则,发挥规范引领、促进保障作用,及时回应网络空间治理新要求,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第二,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删除了《2018年规定》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上述案件将按照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实现一般性、传统性网络案件在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新类型、前沿、复杂网络案件在互联网法院审理,确保互联网法院更加及时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新型网络领域权益保障的司法需求。第三,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定》延续《2018年规定》,明确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具体包括:“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互联网法院通过继续集中管辖上述适宜在线审理的案件,持续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诉讼提供司法便利。第四,相应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结合民事案件的管辖调整,《规定》同步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行政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案件,有利于支持监督网络监管行政执法,促进统一辖区执法司法尺度,健全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网络数据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有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优势,确立完善在国际上具有先例意义的裁判规则,推动深度参与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变革,助力加快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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