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租房合同的几个条款引发了关于维修责任的讨论。核心争议点在于,合同中多处强调承租方(乙方)在租期内需承担房屋内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的维修和赔偿责任,包括日常损耗、安全隐患及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尤其指出,入住满一个月后,除自然损耗外,大部分维修费用和责任将由乙方承担。此外,合同还提到甲方可提供有偿维修服务,但乙方需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赔偿。这使得承租方感觉合同倾向于将所有因使用产生的维修和购置费用转嫁给租客。
💰 **明确的维修责任划分**:合同条款明确指出,除非是自然损耗,否则因乙方(含同住人及访客)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的租赁物(装修、设施、设备、物品)损坏,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还规定,乙方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户内维修(如燃气、水、电、家具家电等)应及时修复,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安全隐患及财产安全责任。这表明合同试图将大部分维修和管理责任归于租客。
⏳ **入住时间段的责任界定**:合同区分了入住初期和后期的维修责任。入住一个月内,房屋修缮由甲方负责;但入住满一个月后,乙方在使用租赁单元过程中的任何修缮责任及费用,包括日常损耗物品和屋内配置,均由乙方承担。这种时间上的区分,意在明确租客在长期居住后的维护义务。
💸 **有偿服务与损失赔偿**:合同提出甲方可为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有偿维修养护服务。同时,如果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设施损坏、丢失或故障,乙方不仅要告知甲方并承担维修、安装或重新添置的费用,还需要赔偿相应的损失。这进一步加重了租客在非自然损耗情况下的经济负担。
今天下午看了一份租房合同,下面几条(按出现顺序)想问大家合理吗?
1. 若非因自然损耗原因导致租赁标的物内的装修、设施、设备、物品损坏的,乙方(含同住人及其访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乙方在承租期间,乙方为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如户内存在需维修内容(如燃气、抽油烟机、燃气灶、照明灯、地漏疏通、水龙头、线路、家具、家电等),乙方应进行及时修复。在租赁标的物内发生的一切安全隐患及财产安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本条款发生的相关责任。在物业单位提供户内维修服务范围内的,若乙方需要,物业单位接到报修后,在与乙方约定时间完成修复或更换,维修完成并经确认后,乙方并按物业单位规定支付时间内进行支付维修相关费用。
2. 乙方首次签订合同入住一个月内,房屋内修缮由甲方负责维修,入住满一个月后乙方在使用租赁单元过程中的任何修缮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含日常损耗物品、屋内配置等)。
3.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单元内的设施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安装或重新添置。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支付维修、安装或重新添置的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4. 甲方为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PS:觉得从头到尾一直在强调东西给它用坏了我要自己付维修钱、重新购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