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件。徐某驾驶电动车与吴某甲驾驶的未投保交强险的轿车相撞,徐某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徐某负主要责任,吴某甲负次要责任。由于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徐某将驾驶员吴某甲及车主吴某乙(吴某甲之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未履行交强险投保义务的车主应与侵权驾驶员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吴某甲、吴某乙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赔偿原告一半损失,超出部分则按责任比例由吴某甲承担。
🚗 **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主体**: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电动车驾驶员徐某负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吴某甲负次要责任。由于肇事轿车未投保交强险,受伤的徐某将驾驶员吴某甲及其父亲、车主吴某乙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 **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即车主)应承担相应责任。即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驾驶员)不是同一人,法院也支持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请求。
💰 **法院判决与赔偿分配**:鉴于车主吴某乙未履行交强险投保义务,法院判决吴某甲与吴某乙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各承担50%。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则由吴某甲和原告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吴某甲承担30%)进行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未履行保险义务的制约。
💡 **赔偿金额细则**:法院最终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失总金额为265,413.42元,包括医疗费97,359.62元、伤残赔偿金164,751.8元及鉴定费3,302元。判决吴某甲、吴某乙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赔偿91,375.9元,而剩余的82,661.62元损失中,吴某甲需承担30%,即24,789.49元。
快科技10月9日消息,借用他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并发生事故,如何确定赔偿主体和责任,近日,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3年1月,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湖南省湘阴县石塘乡某路段时,与由南往北直行吴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案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造成徐某人体三处损伤十级伤残。因吴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其父亲吴某乙,徐某遂将吴某甲、吴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3万余元。
吴某甲辩称,徐某未戴头盔无牌无证驾驶电动车,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吴某乙作为车主,未履行交强险投保义务,应与吴某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即原告在交强险的损失由吴某甲、吴某乙各承担50%。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吴某甲和原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原告自行承担70%,吴某甲承担30%。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总金额为265413.42元,其中医疗项下97359.62元,伤残项下164751.8元,鉴定费3302元。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甲、吴某乙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赔偿原告91375.9元(18000/2+164751.8/2),原告的其余损失82661.62元由吴某甲承担30%,即24789.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