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就《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优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程序,并加强制度间的衔接。修订草案重点解决当前列入流程繁琐、部门职责不清等问题,拟明确执法办案机构在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后,由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列入,简化审批流程,并删除不必要的二次判定环节。同时,新规将强化企业信息公示的信用监管,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修订预付费经营者相关内容,加大对“跑路”经营者的惩治力度。此外,还将与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做好衔接,以提升监管效能。
⚖️ 优化列入程序,提升监管效率:本次修订的核心在于简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流程。草案提出,在执法办案机构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后,将由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后续的列入工作,从而明确职责分工,并使行政处罚与列入程序更加顺畅衔接。同时,将删除“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应当报经上一级同意”的规定,以及“判断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二次判定”条款,进一步精简流程,增强可操作性。
🔗 加强制度联动,织密信用监管网:修订草案注重与现行法规的衔接。一方面,将采纳《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加“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列入情形,从而强化对企业信息披露行为的信用约束。另一方面,将依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完善预付费经营者相关规定,加大对收取预付款后“跑路”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此外,还将与《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做好衔接,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管理。
🎯 聚焦关键节点,补齐制度短板:此次修订遵循“小切口”立法模式,旨在快速弥补关键制度的短板,解决制约监管效能发挥的瓶颈问题。通过优化列入流程、厘清部门职责,以及强化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新办法将增强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公开征求意见,体现科学民主决策:为确保修订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市场监管总局已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举措体现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理念,有助于汇聚各方智慧,使修订后的办法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实际监管需求。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财联社10月9日电,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主要修订内容:我们按照“小切口”立法模式,尽快补齐关键制度短板。解决制约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的关键节点,优先解决《办法》存在的列严流程繁琐、条线职责不清等迫切问题,切实进一步厘清职责、优化程序,增强操作性,同时做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一)优化列严程序。当前制约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落地实施的最关键问题,是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条线和执法条线职责不清、列严程序繁琐。本次修订拟规定执法办案机构在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后,交由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列入。有利于厘清条线职责分工,实现行政处罚程序和列严程序顺畅衔接。同时,删除“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条款,厘清上下级部门职责,简化列入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删除“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等因素”的条款,避免“二次判定”,增强操作性。(二)强化制度衔接。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增加“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列入情形,强化企业信息公示行为的信用监管。根据2024年3月修订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修改完善关于预付费经营者相关内容,强化对收取预付费后“跑路”经营者的惩治力度。同时,做好与《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衔接,强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下一步,总局将下发相关信息化系统改造技术方案和有关文书。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监督,确保依法依规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