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资讯 10月09日 17:36
我国对锂电池及人造石墨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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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对锂电池、锂电池制造设备、正极材料以及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等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此次管制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具体管制物项包括特定能量密度和类型的锂离子电池、用于制造锂电池的卷绕机、叠片机等设备,以及特定性能的磷酸铁锂、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富锂锰基正极材料,还有人造石墨和人造天然石墨混合负极材料,以及相关生产设备和技术。出口经营者需按规定申请许可,并如实申报。

🔋 **锂电池及相关物项出口管制**:公告明确指出,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将受到出口管制。同时,用于制造这类锂离子电池的关键设备,如卷绕机、叠片机、注液机、热压机、化成分容系统和分容柜,以及相关的生产技术,也纳入了管制范围。

⚡ **正极材料及制造设备受限**:在正极材料方面,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³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以及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如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铝氢氧化物),还有富锂锰基正极材料,都将实施出口管制。此外,用于制造这些正极材料的辊道窑、高速混料机、砂磨机、气流粉碎机等设备同样被纳入管制。

⚫ **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及生产环节受控**:针对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管制涵盖了纯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以及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其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设备,包括造粒釜、箱体炉、艾奇逊炉、内串炉、连续石墨化炉、融合包覆设备、喷雾干燥设备、CVD回转窑等,以及造粒工艺、连续石墨化技术和液相包覆技术,均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 **实施细则与合规要求**:公告规定,出口经营者在出口上述物项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海关将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管制物项须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出口管制编码,以确保合规性。

快科技10月9日消息,今天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锂电池相关物项

(一)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

(二)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

1. 卷绕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叠片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3. 注液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4. 热压机;

5. 化成分容系统;

6. 分容柜。

(三)3E901.a.用于生产3A0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二、正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a.1.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参考税则号列:28429040)。

(二)3C901.a.2.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

a. 镍钴锰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30);

b. 镍钴铝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50)。

(三)3C901.a.3.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四)3B901.b.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

1.辊道窑;

2.高速混料机;

3.砂磨机;

4.气流粉碎机。

三、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b.1.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二)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三)3B901.c.1.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

a.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立式造粒釜;

b.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连续造粒釜。

(四)3B901.c.2.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

a. 箱体炉;

b. 艾奇逊炉;

c. 内串炉;

d. 连续石墨化炉。

(五)3B901.c.3.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

a. 容积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设备;

b. 容积大于60 m3的喷雾干燥设备;

c. 桶体直径大于0.5 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

(六)3E901.b.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

1. 造粒工艺;

2. 连续石墨化技术;

3. 液相包覆技术。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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