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一名李姓员工在入职公司一个多月后,参加公司组织的拔河比赛时突发疾病,最终因心跳骤停离世。该员工母亲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批准。置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认为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参与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且发病至死亡时间未超过48小时,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上诉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公司的上诉。
🛄 **工作场所的集体活动被认定为视同工伤**:一名入职不久的员工在公司组织的拔河比赛中突发疾病去世,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员工在固定工作时间内,服从上级指令参与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活动地点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辐射范围,且时间未脱离工作时段,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客观要件,因此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 **发病至死亡时间是认定工伤的重要依据**:根据相关工伤保险条例,员工的发病至死亡时间未超过48小时是认定为工伤的重要标准之一。在本案中,该员工在拔河比赛后突发疾病并最终离世,符合这一时间要求,进一步支持了其死亡应被视为工伤的结论。
⚖️ **法院驳回公司“自甘风险”主张,维护劳动者权益**:置业公司试图以员工“自甘风险”为由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但法院认为该主张与公司指派员工参加活动且活动与业务有关的事实相悖,同时也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因此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强调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 **公司组织或参与的活动,员工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强调了公司在组织或参与集体活动时,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风险管理责任。即使活动本身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员工是奉命参加且活动与工作相关,其在活动中发生的意外应被视为工伤,而非单纯的个人风险承担。
中国广西一名男子入职一家公司不久后,参加公司组织的拔河比赛突发疾病,最终心跳骤停离世。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此案时,驳回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人民法院报星期四(10月2日)报道,上述李姓员工2021年3月入职一家置业公司一个多月后,一家建设公司作为合作方举办销售活动,并设置了拔河比赛活动环节。置业公司作为参与方,表示“这属于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指派李姓员工参加拔河比赛。
当天下午拔河比赛结束后,该员工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医院,最终因右室心肌病引发心跳骤停离世。
猝死员工母亲2022年1月向中国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过调查,认定该员工符合相关条例,并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但置业公司不认可,随即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猝死员工在固定工作时间内,先跟随上级在售楼部开展本职工作,后服从上级指令参与在售楼部现场举办的拔河比赛,活动地点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辐射范围,时间未脱离工作时段,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客观要件。其发病至死亡时间未超过48小时,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条例,应视同工伤。
法院指出,置业公司主张猝死员工的死亡属于自甘风险、不应认定为工伤,该主张既与“活动由公司指派、与业务关联”的案件事实相悖,也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