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引发关注。据极目新闻报道,齐齐哈尔市宋女士上小学的孩子郭某某2024年12月在课间踢足球时,不慎被张同学踢出的足球伤到右眼,导致视力严重下降、视网膜震荡。当地教育局表示,课间活动属意外事件,并非学校组织或体育课统一活动,校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建议双方家长自行协商处理。
此事的舆论焦点在于,学校是否需要为郭同学的受伤负责,以及如何看待这类校园意外事件。教育局的答复函表示,“活动为同学自发进行,并非学校组织”“未涉及危险器械或违反校规的激烈对抗”“事发场地并无地面湿滑或设施破损的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校方在教育、管理与保护方面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决定实际上传递了一个概念:学校对学生该负责的一定要负责,但并不应该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属此类)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8周岁以上学生在校园内受伤,学校如果可以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十二款学校应该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就有公共设施、管理责任、校方组织活动,等等。在这起事件里,据当地教育局调查,学生系在课间自行参与踢足球活动受伤,而学校每学期开学初都会针对学生课间活动提出安全管理要求,也经常通过体育课、班会等形式强调体育活动安全规则,在课间时也有值日老师进行巡查,发现学生奔跑、追逐、打闹等行为会及时制止。因此教育局认为,学校在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体育活动尤其是足球等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总有一定的受伤几率,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门规定了“风险自担”原则:除非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长期以来,学校在类似校园伤害事件里需要承担近乎“无限责任”的重担。一旦学生伤害事件发生,校方在压力之下总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赔钱免灾,如果进入司法程序的话法院往往也要求校方做出一定补偿(而非赔偿)。这一做法不仅对校方不公平,也会带来多重负面效应。
近年来,不少学校为了尽可能规避一切安全风险,不得不对未成年人的活动自由严加限制,以至于出现“课间十分钟不准出教室”“学生只能利用厕所社交”等现象。2023年11月,某地一小学甚至要求所有学生戴头盔上下学,“连走路、坐小车的也要戴”。如此奇葩的规定,是校方为了避免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出事,从而需要学校背锅而设的。深究起来,恐怕也与各类“和稀泥”式处理带来的负向激励脱不了干系。
在“无限责任观”外,教育孩子时的“绝对安全观”也值得商榷,这是一个教育学议题。绝对安全意味着绝对束缚,对孩子恐怕是弊大于利。事实上,绝对安全不仅学校做不到,家长恐怕也做不到。这个世界本身就存在种种无法彻底杜绝的人身风险,强行要求某一方负上无限责任,是反人性也反常识的做法。
从家长的角度讲,他们恐怕也做不到一直将孩子捧在手心里,永远让孩子远离一切风险。这不仅办不到,也容易把孩子养成温室里的巨婴。家长应该做也必须做的,是锻炼孩子养成自行识别、判断与规避风险的能力,而非为了绝对安全而将孩子绝对束缚。孩子总要长大成人,也总有一天需要自负其责、自担风险。如果将孩子养成了巨婴,那么巨婴长大后的风险恐怕会成倍放大。
以近邻日本而言,“自立教育”就是社会共识也是家校之间的默契。社会各界着意培养孩子包括独自上下学、独立活动、自行应对风险的自立能力,这在明确各方权责的同时也有助于孩子的健全成长。
近年来,公检法机关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开始基于伤害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合理划分权责,定分止争。2024年荔枝新闻报道的一则“旧闻”显示,江苏靖江某小学四名小学生课间打闹,撞倒了路过的另一名学生,造成这名学生两颗牙齿移位、一颗牙齿全脱位。法院判决没有“和稀泥”让校方赔偿,而是要求四名学生的监护人履行赔偿责任。这个判决广受赞誉,因其没有要求学校负上“无限责任”。
总之,这起事件再次显示,公检法机关与教育主管部门在处理学生伤害事件时,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从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出发,精准划定各方的权责,如此将学校从“无限责任”与“绝对安全”的紧箍咒里解脱出来,本身也有助于家长与学校转变教育观念与安全观念,不至于反过来禁锢孩子的自由与天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