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在线新闻中心 10月02日
浙江新条例:旅游购物设七天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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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浙江省旅游条例正式实施,聚焦提升游客体验,强化购物环节消费者权益保障。新条例鼓励旅游经营者推行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以应对部分行程中存在的强迫购物、诱导消费等不规范行为。条例还明确了旅游者退货行权机制,如旅行社未经同意安排购物或明知商品存在问题,游客有权要求退货或退款,旨在规范旅游购物行为,增强消费信心。

🛍️ 鼓励旅游经营者推行旅游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新条例鼓励旅游经营者主动承诺实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以规范旅游购物行为,保护游客消费权益。

📝 旅游行业组织制定操作指引:条例允许旅游行业组织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制定相应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操作指引,推动形成规范化、可执行的服务标准。

🚫 明确旅游者退货行权机制:若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安排购物场所或另行收费项目,或明知商品存在问题,游客有权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退货或退款。

💰 旅行社先行垫付退货款项:条例规定,旅行社在协助游客办理退货时,需先行垫付退货款项,确保游客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 推动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制度化手段规范旅游购物行为,增强游客消费信心,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2025-10-01 15:41:30  作者:狼叫兽

自2025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浙江省旅游条例正式实施。此次修订聚焦提升游客旅游体验,尤其在旅游购物环节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明确提出鼓励旅游经营者推行旅游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切实维护游客消费利益。

随着旅游形态的不断丰富,购物已成为旅游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占比重持续上升。然而,部分旅游行程中仍存在强迫购物、诱导消费等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游客的出行体验和合法权益。

为有效应对上述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鼓励旅游经营者主动承诺实行旅游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同时,旅游行业组织可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制定相应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操作指引,推动形成规范化、可执行的服务标准。

此外,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旅游者的退货行权机制。若旅行社存在以下情形,旅游者有权在行程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协助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款项,或退还已支付的另行付费项目费用: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安排购物场所或另行收费项目;所安排的购物场所或收费项目属于非法经营;明知或应知购物场所销售的商品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商品;明知或应知相关经营者有严重侵害游客权益的行为记录。

上述规定旨在通过制度化手段规范旅游购物行为,增强游客消费信心,推动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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