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嗅 10月01日
宇树科技专利纠纷案:法院驳回露韦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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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树科技在IPO关键期遭遇专利侵权诉讼,原告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主张宇树科技的热销产品“Go2机器狗”侵犯了其拥有的“一种电子狗”发明专利权,并要求停止制造销售、销毁库存及赔偿损失。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露韦美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Go2机器狗”的技术方案具备涉案专利的核心技术特征,驳回了露韦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宇树科技提出的该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此次诉讼未对宇树科技的IPO进程造成实质性障碍。

⚖️ 法院驳回露韦美公司诉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宇树科技的热销产品“Go2机器狗”侵犯了其拥有的“一种电子狗”发明专利权,因此驳回了露韦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停止制造和销售、销毁库存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这一判决为宇树科技的IPO之路扫清了法律障碍。

💡 专利无效宣告启动:在法院判决之前,宇树科技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露韦美公司所主张的“一种电子狗”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获得受理。该专利的有效性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审查,这为宇树科技提供了另一层法律上的保障,进一步降低了潜在风险。

🚀 IPO关键期面临挑战:作为一家估值超过百亿元、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AI独角兽,宇树科技此次专利纠纷发生在IPO的关键时期,增加了上市过程的不确定性。虽然本次诉讼结果对宇树科技有利,但专利诉讼仍然是拟上市企业需要审慎应对的“高频暗礁”。

🧐 诉讼性质与应对策略:此次诉讼并非来自行业竞争对手,更像是“专利碰瓷”行为。业内资深人士指出,这类诉讼虽然可能干扰上市节奏,但只要证据充分、应对得当,通常不会对公司的核心业务和上市前景造成根本性影响。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合规与风险前置管理。

📜 历史诉讼背景:露韦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建军及其关联企业曾发起过数十起专利诉讼,多以原告身份起诉。这显示出其在专利维权方面的活跃度,但也可能被视为一种策略,尤其是在企业IPO前夕。宇树科技的代理律师也强调,专利诉讼是同业竞争的一种合法手段,企业需要做好预防和应对。

正处于IPO关键期,杭州宇树科技公司被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理由是前者涉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杭州中院在8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后,于9月26日出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露韦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IPO的过程一向充满博弈与挑战。作为一家估值超过100亿元、进入上市辅导期的AI独角兽来说,宇树科技遇上的是专利纠纷。

原告露韦美公司并非宇树科技的竞争对手,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6日,注册资本55万元。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

其法定代表人周建军是一项名为“一种电子狗”发明专利的发明人,露韦美公司向法院主张宇树科技旗下热销的“Go2机器狗”侵犯了前述专利权,并要求判令宇树科技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

《财经》获得的判决书显示,“一种电子狗”的专利号为ZL201610396363.0,原专利权人系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6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8月17日,该专利现在有效期内。专利几经转让2025年116日,专利权人变更为杭州莲好科技贸易有限公司,2025年6月25日,专利权人又由杭州莲好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露韦美公司。

在应对诉讼的同时,据传宇树科技已于8月中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前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官网信息显示,针对案涉的“一种电子狗”专利,目前已经缴纳了3000元的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且生成了无效复审的编号,这表明该请求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但目前还无法确认该请求是否为宇树科技所提出,《财经》对此进展询问宇树科技,但对方未予置评。

“一种电子狗”专利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此案原告、露韦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军则对《财经》回应称,不方便透露太多与该案件相关的信息。他表示,自己并未请律师,不论结果如何,都会经历无效程序开庭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但对于“是否还会继续起诉”的提问,周建军并未明确回复。

宇树科技的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主任、专利代理师陈小良指出,专利诉讼在现有司法体系中是同业竞争的一种合法、有效手段,企业需要做到事先努力预防、事后积极应对。在他看来,像宇树这样的科技型公司,专利,以及可能的商业秘密、数据合规、不正当竞争等方面面临的挑战,是自身无法完全控制避免的,但仍可以争取到有利结果、有利地位。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专利律师则指出,这个案例此前在业内被广泛讨论,普遍看法是侵权的可能性非常小。他结合自身经历表示,部分专利权人在一些科技公司上市前夕展开诉讼,有“碰瓷”嫌疑,很常见,科技公司很难避免,只有积极应对一条路可走

法院判决宇树并未侵权

判决书显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现在合法有效,露韦美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权。案件争议焦点为:第一,露韦美公司主张被诉产品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如侵权行为成立,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首先要将权利人主张的相关权利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从而确定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进而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判决书显示,露韦美公司提交的证据包含宇树科技公司官网“Go2机器狗”文字和图片,以及产品使用手册等资料。

据陈小良介绍,一般类似诉讼,起诉方应该搜集实物证据,通过提供产品实物作为对比依据,很少仅提供官网及产品使用手册作为证据。

法院认为,露韦美公司未提供产品实物作为比对依据,且根据该公司的现有证据,被诉产品,即“Go2机器狗”的技术方案并不具备涉案专利主权利要求,以及相关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必要技术特征。故此,认定露韦美公司主张的侵权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关于露韦美公司要求对宇树科技的财务收益进行审计的申请,因缺乏基本的侵权事实依据,法院不予准许。

此外,判决书显示,露韦美公司还向法院提出对宇树科技提出相关产销售记录、财务账册等进行证据保全,冻结其对公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等等一系列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露韦美公司所提证据保全和现场调查申请,缺乏基本事实基础,不予准许。

另外,露韦美公司还向法院申请对宇树科技及其法定代表人以涉嫌假冒专利罪进行刑事立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法院认为明显缺乏基本的证据支持,不予准许。

判决书显示,杭州中院驳回露韦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中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并向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诉讼恰逢宇树上市关键期

作为一家估值超过100亿元、进入上市辅导期的AI独角兽来说,宇树科技此时卷入专利纠纷,时机颇为微妙。

此前据第一财经报道,宇树科技已经完成了始于2024年底C轮融资的交割,由移动旗下基金、腾讯、锦秋、阿里、蚂蚁、吉利资本共同领投,绝大部分老股东参与了跟投,该公司投前估值目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2025年7月18日,宇树科技在浙江证监局完成IPO辅导备案,正式启动上市程序,辅导机构为中信证券。

9月2日,宇树科技宣布,预计将在2025年10月至12月期间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届时公司的相关运营数据将正式披露。宇树科技表示,2024年该公司四足机器人、人形机器人和组件产品的销售额分别占约65%、30%和5%。其中,约80%的四足机器人被应用于研究、教育和消费领域,而剩余的20%则被用于工业领域,如检查与消防。人形机器人完全用于研究、教育和消费领域。

一位IPO领域的资深人士向《财经》介绍,该涉诉专利如果能够解释清楚是可以的如果是解释不清楚或者可能败诉并且是核心专利的话有可能构成上市实质障碍

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0条,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得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陈小良认为,涉诉的“Go2机器狗”对宇树科技而言是比较重要,如果被判构成侵权,会对该公司造成比较大的影响。目前法院的判决认定,涉诉产品并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

据全程参与庭审旁听的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乔万里描述,当天的法院旁听席位坐满了人,在开始举证之前,法官曾问过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和解,周建军所代表的露韦美公司同意和解,但陈小良代理的宇数科技不同意和解。

天眼查数据显示,周建军控制的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累计发起过数十起专利诉讼,大多以原告身份起诉银行等机构,涉及发明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纠纷。

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涉部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来源:天眼查

上市路上的专利诉讼挑战

IPO的过程一向充满博弈与挑战。

多位行业人士对《财经》表示,专利诉讼已成为企业上市路上的“高频暗礁”,尤其在科创板、创业板等对知识产权高度敏感的板块。无论是行业对手的“战略阻击”,还是非行业主体的“专利碰瓷”,都可能在关键时刻打断上市节奏、压低估值、甚至导致上市失败。因此,知识产权合规与风险前置管理,已成为拟上市企业的必修课

据前述不愿具名的资深专利律师介绍,专利诉讼包括多种情况,一种是通过打专利诉讼获得经济收益;另一种是来自竞争对手的诉讼。但宇树科技这次遭遇的专利诉讼显然并非来自同行,更像一个“小插曲”。 如果充分理解这个诉讼的实质,应该不会影响宇树科技的融资进程,也不会对投资人引导出错误判断。

一般对上市进程真正产生影响的专利诉讼,往往来自于同行的竞争对手,因为竞争对手往往手持更有针对性更有威胁的专利。”这位律师介绍。

比如此前的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A股上市公司天晟新材之间的专利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维赛新材的IPO之路始于2022年6月。该公司在2023年1月进行预披露更新,并在3月正式进入深交所主板的IPO审核。

2023年3月,同行业竞争对手天晟新材以维赛新材侵害其1项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山东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维赛新材及其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VICELL-V系列产品,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9800万元。

针对涉案专利,维赛新材于2023年4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程序,同年9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随后,天晟新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2024年1月被最高法院驳回。

虽然赢得了诉讼,维赛新材的上市进程却受到影响。2024年4月24日,深交所发布公告称,由于维赛新材撤回上市申请,深交所决定终止其IPO进程。

2025年2月,维赛新材以“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导致其IPO失败为由,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8020万元,并申请冻结天晟新材及其董事长吴海宙的财产,要求天晟新材公开道歉。2025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维赛新材的诉讼请求,维赛新材随后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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