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与民营企业相关的报道引发关注。据河南广电旗下大象新闻报道,重庆泰克环保科技公司在贵州茅台镇斥资8亿元建设的PPP项目白酒生产废水处理厂,2022年刚刚完成环保验收可以正式投入运营,就被当地强行解除合同并接管。2025年9月25日,遵义市政府通报,已成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的调查组,提级进行全面调查。
此类案例并不少见。
企业决定在一地投资,往往是出于对当地政府部门的信任。而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时与被招引企业签订的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不仅投资方要遵守,政府部门也有履行义务。即使投资方违约,也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不是利用行政权力,强行赶走投资人、“接管”企业。至于在投资方“违约”之初,政府部门没有作为,却在项目正式投产后马上单方面解除合同,实在不得不令人怀疑其目的。
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往往对民营企业做出许多本身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承诺,事后又因为各种原因“严格执法”,让民营企业担责。其中原因很多,比如为了政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又比如“新官不理旧官账”。
民无信不立,政府更是如此。古之商鞅南门立木,树立起新法的威信。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中的承诺,代表政府的公信力,理应具备效力与信誉,投资方的利益也不能因为政府承诺存在违法违规就被轻易侵害。换言之,违法违规的责任应由政府部门承担,而不是由信赖政府的投资方承担。
南方周末也曾报道过一起招商纠纷案:浙江省龙泉市水利局与民营企业达成招商引资协议,在相关手续不完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况下一路开绿灯。但在面临环保压力之后,水利局开始严格执法,强拆了已建成的项目设施。(详见《水上项目遭强拆,水利局因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被判赔》)。最后,水利局就被法院判决强拆违法,需赔偿投资方损失,这是对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视和保护。
公权力的一切作为都应摊在阳光下进行,须符合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原则。即便投资方真有“重大违约情形”,行政部门在约定解除合同时也应慎之又慎,给予民营企业以申诉、听证与抗辩的合法权利,并在第三方监督之下协商处理,而不是动辄祭出行政手段,强行“关停”“接管”资产。行政部门也应严守自身“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分际,限制自身“趋利执法”与“裁判员兼运动员”的冲动。
而纵观过往案例,民营企业在遇到这类疑似有违依法行政原则与正当程序的“关停整治”时,也往往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鉴于这种现实情况,政府守信更应成为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政府不守信,乱用权,社会资本就会心有余悸,对去当地投资就会三思而后行乃至多思而不行。地方政府唯有厉行依法行政原则,从严守信赖保护原则开始,遵循正当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利益,克制“逐利执法”与民争利的冲动,方能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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