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 10月01日
浙江旅游购物新规:七天无理由退货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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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修订的《浙江省旅游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提升游客旅游购物体验并维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并允许旅游行业组织制定相关指引。此外,旅行社若未经游客同意安排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项目,或安排的场所存在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经营者有损害消费者权益记录等情况,旅游者在行程结束后30日内有权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或退还相关费用。

🛍️ 浙江省新修订的《浙江省旅游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核心目标是提升游客的旅游购物体验,并着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项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在旅游消费领域,消费者保护迈出了重要一步。

🔄 条例明确鼓励旅游经营者主动引入并承诺实行“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这意味着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游客在购买旅游商品后,即使商品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也有权在七天内要求退货,这极大地增强了消费者的购物信心和安全感。同时,旅游行业组织也被授权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更具体的旅游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指引,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 为进一步保障游客权益,条例详细规定了旅行社在安排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时的责任。如果旅行社未经游客明确同意而擅自安排购物点,或者所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经营,再或者销售的商品存在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亦或是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甚至明知或应知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记录,那么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均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这为游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防止了强制消费和劣质商品销售等不公平行为的发生。

中国浙江省改善游客旅游购物体验,鼓励引入网络平台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维护消费者利益。

据新华社报道,星期三(10月1日)起,修订后的《浙江省旅游条例》正式施行。

为提升游客体验,条例规定,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旅游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度。旅游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旅游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指引。

条例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安排的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属于非法营业的;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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