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修订后的《浙江省旅游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重点关注提升游客的旅游购物体验,明确鼓励旅游经营者引入“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以应对旅游行程中常见的购物陷阱,如强迫购物和诱导消费。该条例还规定,旅行社若未经游客同意安排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项目,或安排的场所存在非法营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经营者有损害游客权益记录等情况,游客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有权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垫付货款。此举旨在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优化旅游消费环境。
⚖️ 鼓励七天无理由退货:新修订的《浙江省旅游条例》积极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旅游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度”,旨在解决旅游行程中游客常遇到的购物消费陷阱,如强迫购物和诱导消费,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明确旅行社责任与游客退货权:条例详细规定了旅行社在安排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时的责任。若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安排,或安排的场所存在非法营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销售失效变质商品),或经营者有损害游客权益的记录,游客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有权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 优化旅游消费环境:通过引入和鼓励七天无理由退货机制,并明确界定旅行社的责任,浙江省旨在构建一个更加透明、诚信的旅游购物市场,提升游客的整体旅游满意度和消费信心,将购物体验从潜在的风险点转变为旅游过程中的愉快组成部分。
快科技10月1日消息,据新华社消息,10月1日起,修订后的《浙江省旅游条例》正式施行。
该条例进一步改善游客的旅游购物体验,鼓励引入网络平台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维护消费者利益。
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整体旅游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旅游消费的比重较高。
然而,旅游行程中不少游客遇到购物消费陷阱,比如强迫购物、诱导消费等。
为提升游客体验,条例规定,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旅游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度。
旅游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旅游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指引。
而且,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安排的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属于非法营业的;
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