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王姓员工因在休息时间及法定节假日通过微信回复消息、汇报工作等,被公司要求提交离职申请后,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加班费。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提供的微信记录证明其在休息时间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公司侵占了其休息时间,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加班费5000元。律师指出,对于“隐形加班”,不应仅因工作地点非单位场所或未经审批而否定,而应综合考量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性工作内容。数字化办公普及下,劳动者应注意留存证据,用人单位亦需规范用工。
📱 微信回复被认定为加班:法院判决认为,员工在休息时间通过微信回复消息、汇报工作等行为,构成了实质性劳动,公司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应支付加班费。此判例强调了在数字化办公环境下,休息时间的工作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 法院判决与律师解读: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5000元加班费,并由律师解读指出,“隐形加班”不应以工作地点或审批为由否定,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这为界定非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提供了法律依据。
📈 数字化办公下的“隐形加班”:随着远程办公和即时通讯工具的普及,“隐形加班”现象日益普遍。文章提示劳动者应积极留存加班证据,如聊天记录、任务交付记录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呼吁用人单位规范管理,保障劳动者休息权。
9月30日消息,据媒体报道,王先生于2020年入职某公司,2022年被要求提交离职申请,王先生要求前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王先生称,他在职期间曾占用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包括微信回复消息、汇报进度、发送文件等等。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王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王先生在休息时间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公司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最终判定公司支付王先生加班费5000元。
有律师指出,对于劳动者隐性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工作未经用人单位审批而否定加班事实,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软件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
随着数字化办公普及,“隐形加班”现象频发,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加班证据(如聊天记录、任务交付记录等),用人单位也应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