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资讯 09月30日 18:43
共享电单车电池盗窃案宣判:主犯获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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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伊犁州分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共享电单车电池的重大盗窃和职务侵占案件。一名男子在担任某科技公司电单车城市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电池并获利。离职后,该男子又伙同他人盗窃大量共享单车电池,总价值近260万元。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职务侵占与盗窃并存,案值巨大:** 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某科技公司电单车城市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销售公司共享电单车电池1803块,获利39.3万元。离职后,刘某进一步伙同他人三次盗窃该公司库房内的3284块共享单车电池,涉案电池总价值高达255.68万元。

⚖️ **严惩重罚,数罪并罚:** 奎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最终,法院决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 **二审维持原判,法律公正体现:** 被告人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了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快科技9月30日消息,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共享电单车电池案件,判处被告男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据了解,2020年9月,男子入职某科技公司,在担任该公司电单车城市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销售该公司共享电单车电池1803块,从中获利39.3万元,价值74.89万元。

后在2023年3月,刘某从该公司离职后,于同年4月至6月期间,伙同他人分三次盗走该公司存放于某库房的3284块共享单车电池,经鉴定,共计价值180.79万元。

2024年10月28日,奎屯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5年1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判决下发后,男子不服,提起上诉。

2025年9月1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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