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快报 09月29日
新修订国际海运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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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签署新修订的国际海运条例,赋予我国在条约违反和歧视性措施下采取反制措施的权利。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明确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我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我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我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我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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