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共包含五条内容,核心亮点是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条例适用范围,并要求平台经营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对违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此外,《决定》还明确了在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海运条约协定被违反时,我国政府有权要求对方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中止或终止履行相关义务。同时,针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采取歧视性措施,我国政府保留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权利,以维护国家利益。
🚢 **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纳入监管范围**:新修订的《国际海运条例》首次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其适用范围。条例明确规定,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必须按照要求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此举旨在加强对航运交易平台的监管,确保信息透明,并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规范市场秩序。
⚖️ **明确国际海运条约协定下的权益保障**:当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违反条约规定,导致我国的利益受损或条约目标受阻时,我国政府被赋予了明确的维权手段。这包括要求相关国家或地区政府立即终止不当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甚至根据条约规定中止或终止履行我国的相关义务,从而有效维护国家在国际海运领域的合法权益。
🛡️ **保留对歧视性措施的反制权利**:针对任何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船员采取歧视性、禁止性、限制性或其他类似的不公平措施,《决定》明确我国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除非现有国际条约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否则我国保留采取对等或相应措施的权利,以保护本国航运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和国家利益。
人民财讯9月29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共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条例适用范围,规定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我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我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我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我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