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4 16:33 上海
近期,器审小编在化妆品备案检查中发现产品毒理学检验报告的问题出现频次颇高。为此,本期《化妆品备案合规指引》聚焦毒理学检验报告免不免的问题,带大家一起划重点,温习一下毒理学报告提交的相关要求。
问题情形1:2025年4月备案产品的检验报告项下提交了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报告说明,说明“本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认证,并已在企业信息资料管理中提交”,但审查中发现企业所提交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已过期(有效期至2023年6月9日),不满足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的要求。
器审小编提示: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境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资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当及时更新证明资料,最长不得超过有效期限截止后90日;无有效期限的,应当每五年提交最新版本。
问题情形2:宣称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企业提交了《良好生产规范》,但未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
问题情形3:产品配方中含有尚在安全监测中的化妆品新原料,企业未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
器审小编提示: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普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但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根据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除外。
备案人在提交资料时应确认产品是否属于上述除外的情形。
问题情形4:企业信息资料管理平台中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非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且未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
器审小编提示: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普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 备案人需确认相关资质认证的出具主体是否符合要求。
问题情形5:企业信息资料管理平台中的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未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和实际生产地址信息。
器审小编提示: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境外生产企业提交的生产企业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或者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资质证书、文件等证明资料,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和实际生产地址信息。
备案人应确认证明资料和实际生产企业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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