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财经头条 09月26日 22:55
中国债券市场向境外投资者开放回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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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此次开放旨在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的吸引力,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并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公告允许包括中央银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及各类金融机构在内的更广泛境外机构参与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此举将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灵活高效的流动性管理渠道,并与国际主流回购实践接轨,有助于深化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拓展市场广度和深度。同时,公告也强调了穿透式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交易对手选择和额度管理。

📈 **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范围**:此次公告允许更多类型的境外机构,包括主权财富基金、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覆盖了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的全部境外机构,旨在满足其日益增长的流动性管理需求。

🔗 **促进在岸离岸市场协同发展**:开放债券回购业务有助于促进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特别是通过“债券通”渠道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能够进一步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提升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 **对接国际主流实践与加强风险防控**:公告在机制设计上与国际主流回购实践接轨,如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以增强对境外机构的吸引力。同时,通过强化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的闭环管理和穿透式监管,以及明确交易对手和额度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 **丰富流动性管理和风险对冲工具**:债券回购业务为境外机构提供了除债券现券交易之外,一种灵活高效的短期资金融通和流动性管理工具,同时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风险对冲的手段,有助于提升中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效率和吸引力。


财联社9月26日讯(记者 高萍)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支持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业内专家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进一步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不仅有利于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也有利于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助力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协同发展。同时,标的债券过户等机制设计与国际主流回购实践接轨,有助于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进一步拓展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顺应境外机构需求 为更多投资者提供灵活高效流动性管理渠道

公告所称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债券回购是金融机构之间以债券为标的的短期资金融通行为,是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之一。在业内专家看来,债券回购开放顺应境外机构需求,是中国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的重要里程碑。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的吸引力和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8月末,来自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170家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持债约4万亿元人民币;2025年1-8月,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债券现券成交规模约11.8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债券通北向通规模约7.2万亿元人民币,南北双向交易投资持续活跃。

互换通方面,截至2025年8月末,互换通累计成交1.5万多笔,累计成交名义本金约8.2万亿元人民币,当前成交规模较上线初期增长了9倍多。

2015年起,境外主权类机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三类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2025年1-8月,我国债券回购交易规模累计达148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加5.2%。

“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深化,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于通过债券回购开展流动性管理的需求也在与日俱增。”业内专家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回应市场需求,不断深化开放举措,2025年2月,与香港金管局共同推出离岸债券回购业务;6月,香港金管局宣布离岸债券回购业务优化安排。

业内专家对财联社记者指出,此次,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为更多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了灵活高效的流动性管理渠道和风险管理手段。

与此同时,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持续深化内地与香港的金融合作,先后推动“债券通”北向通、南向通、“互换通”落地,并持续优化相关业务运行机制,提升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的联通水平。债券回购方面,推出以“债券通”项下债券为抵押品的离岸债券回购业务。

“此次债券回购开放支持‘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业务,有助于促进在岸和离岸金融市场互联互通,进一步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提升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业内专家指出。

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 从交易对手、额度管理等方面加强风险防范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公告》发布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

具体来看,投资者类型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此外,境外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可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相关行为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境外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公告》发布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将采取国际市场通行做法,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同时,为便利已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平稳过渡,此类机构在过渡期内仍可按照原模式开展交易,过渡期为自《公告》实施之日起12个月。

“标的债券过户等机制设计与国际主流回购实践接轨,有助于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进一步拓展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业内专家对财联社记者表示。

风险防范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将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加强在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的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并通过交易托管数据报告等方式,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

其中,交易对手方面,通过“债券通”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初期沿用现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做市商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和债券报价能力,将从“债券通”做市表现优秀的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遴选,并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名单。

“额度管理方面,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境外机构投资者正回购余额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杠杆率规定实施管理,具体要求由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发布实施细则予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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