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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媒体曝光,部分二手房中介为促成交易,雇佣演员扮演买家,上演“双簧”欺骗房东,施压降价。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中介服务的忠实报告义务,可能构成民事欺诈,也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禁止隐瞒真实信息、赚取差价及不正当招揽业务的规定。中介此举旨在快速成交并从中牟利,但可能导致房东遭受损失,甚至面临合同被撤销的风险。严重者,中介可能被判退还佣金并三倍赔偿。文章呼吁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介入,严厉打击中介欺诈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
🎭 **欺骗性“双簧”套路**:部分二手房中介通过招募演员假扮买家,上演虚假看房和议价场景,目的是向房东施压,促使其快速降价出售房屋。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中介应有的诚信原则和法律义务。
⚖️ **违反忠实报告义务与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中介人有义务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中介若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将丧失报酬请求权,并可能因欺诈行为面临民事撤销权和赔偿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中介不得隐瞒真实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
💰 **“吃差价”与惩罚性赔偿**:文章指出,中介的真实目的可能在于“吃差价”,即通过欺骗手段赚取远超合理佣金的利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中介因“吃差价”行为而被判退还佣金并处以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案例,旨在严惩欺诈行为,维护市场公平。
🚨 **呼吁加强监管与打击**:文章强调,仅依靠买卖双方自行维权不足以解决问题。文章呼吁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应主动介入,顺着媒体曝光的线索,深入调查并严厉打击二手房中介的欺诈行为,以净化市场生态,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5-09-22 21:37 上海

澎湃特约评论员 柯锦雄买卖二手房找中介,这在市场上是再正常不过的选择。然而,近日有媒体暗访发现,一些二手房中介招募演员看房,甚至雇人扮演买家,上演“双簧”来给房东施压,以达到快速成交的目的。某房地产中介工作人员坦言,他们老板通过这种变相压价的方式,一个月至少赚了50万。中介服务的出现,原本是为了促进信息的流通,而一旦掌握信息的中介违背这一目的,实质上破坏了中介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通过招募演员看房甚至雇人扮演买家来欺骗房东,这不仅不符合中介服务的本质属性,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962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也就是说,忠实报告是中介人的法定义务,违反忠实报告义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中介人将丧失报酬请求权,即无权请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但是,中介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取决与中介人的行为目的。一些二手房中介根据政策要求,关闭了二手房成交价的显示功能,导致一些卖家对于真实市场价格没有一个准确的预计,从而使得挂牌价过高,进而影响看房意愿。为了完成公司要求的带看量,中介招募演员看房,实际也是给卖房人传递了错误的市场信息,同样是违反了中介人忠实报告义务。如果招募演员假装买房,则可能涉嫌民事欺诈。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卖房人可以在一年之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卖房合同。
招募演员向房东施压,中介想要的可能不只是佣金,更多的目的或许是“吃差价”。这不仅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也破坏了房屋交易市场秩序,无异于自砸招牌。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如果房地产中介存在“吃差价”行为,则受损失的一方可以参照差价金额要求赔偿损失。司法实践当中,也有案例曾经支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相当于中介佣金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认定一起中介“吃差价”案件“欺诈事实明显”,中介被判佣金退一赔三,同时全额退还差价。在时间就是成本、信息就是资本的时代,中介服务成了房地产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中介机构采用欺诈手法,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最终将会进一步恶化市场交易的效率。对此,不能只指望买卖双方自己去发现猫腻、辛苦维权。除了行业性的自律和规范,或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可以主动出击,顺着媒体报道的线索,深挖、严厉打击中介欺诈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生态,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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