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在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中提出新要求,将投标药品的GMP合规性扩展至其生产线。要求投标企业或其委托生产企业具备2年以上同类剂型生产经验,且生产线需通过GMP符合性检查。同时,对生产质量考察更严格,将原“投标药品2年内未发生违反GMP情况”扩展为“生产线2年内未发生违反GMP情况”。优先考虑临床认可、质量稳定的企业,报价相同时,医疗机构报量多或未发生重大工艺变更的企业优先。
🏭 生产线GMP合规要求提升:本次集采将投标药品的GMP合规性扩展至其生产线,要求生产线2年内未发生违反GMP情况,确保药品生产全流程质量可控。
📊 生产经验要求明确:投标企业或其委托生产企业需具备2年以上同类剂型生产经验,并通过GMP符合性检查,从源头把关药企生产实力。
🎯 优先选择优质企业:报价相同时,优先考虑临床认可度高、质量稳定、未发生重大工艺变更的企业,引导市场向优质药企集中。
📈 医疗机构报量影响:未发生生产工艺、原料药、主要辅料等重大变更的企业在报价相同时享有优先权,激励企业保持生产稳定性。
🤝 跨部门协同强化:本次集采充分采纳药监、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在保证公平基础上提高质控水平,体现多部门协同监管的强化趋势。
【国家医保局:本次集采将原来的“投标药品”2年内未发生违反GMP的情况 扩展到“投标药品的生产线”2年内未发生违反GMP的情况】财联社9月20日电,国家医保局发布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其中提到,本次集采充分征求并采纳药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对投标企业的质控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要求企业有一定生产经验。要求投标企业或其委托生产企业有2年以上同类剂型生产经验,并且投标药品的生产线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二是对生产质量考察的要求。将原来的“投标药品”2年内未发生违反GMP的情况,扩展到“投标药品的生产线”2年内未发生违反GMP的情况。三是优先考虑临床认可、质量稳定的企业。企业报价相同时,医疗机构报量多,或未发生生产工艺、原料药、主要辅料等重大变更的企业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