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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临沂一农妇因对判决不满与法官理论,被法院罚款十万元并拘留十五日。该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但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法律规定该情形下罚款上限为1000元,且仅能选择罚款或拘留,而非并罚。冲突也发生在庭审之外。法院后续通报承认处罚不当,撤销罚款并向当事人道歉,同时表示将深入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此事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问题的广泛关注。
⚖️ 法院对农妇的处罚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违反法庭秩序者,罚款上限为1000元,且只能处以罚款或拘留,不能并罚。而临沂法院对农妇处以10万元罚款和15日拘留,远超法定上限,且同时采取了罚款和拘留两种措施,构成违法。
💥 处罚适用的情境不符法律规定。该法条主要用于维护法庭审判秩序,而农妇的冲突发生在收到判决书后,并非在庭审过程中,这进一步表明了法院在适用法律时的不当。
道歉与追责机制的必要性。法院承认错误并撤销罚款、公开道歉是纠正失误的第一步,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需要深入调查。鉴于院长可能涉嫌责任,建议由上级法院或纪检委进行提级调查,以确保公正,重建公信力。
司法公正的底线。当司法者故意曲解法律,以程序为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尤其是对法律知识相对薄弱的群体,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损害,如同培根所言,“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是水源”。
原创 沈彬 2025-09-19 21:14 上海

澎湃评论主笔 沈彬所谓“农妇‘辱骂’法官被罚款十万元”有了处理结果,9月19日,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经审查,在对杨某花处以拘留处罚决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须予以纠正。我院已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同时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55岁农妇杨某花的丈夫王永来,被村民打伤,之后杨某花收到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因不服判决,来到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当天,杨某花收到了10万元法院罚单,同时被拘留15日。人民法官的权威应当受到尊重,杨某花承认自己当时“情绪激动,嗓门大”,但是没有谩骂。相比之下,当地法院对杨某花做的处罚,更显得字面意义上的“枉法”了。法院决定,对杨某花罚款10万元、拘留 15 日,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内容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法院的处罚则是违背法律的:一、法律规定最多罚1000元,结果开出了10万的罚单,翻了100倍;二、法律规定要么罚款,要么拘留,当地法院却“既罚款又拘留”;三、法律规定这一条只适用于维护庭审秩序,而本案的冲突是在判决之后。对一条经常会适用的涉及维护法庭纪律的法条,法官不可能不了解,当地法院居然做如此曲解,将罚款的上限上涨100倍,对一名农妇深文周纳:违法地既拘又罚;拘留完成之后,再以“复议申请超过时限”为由不再受理。这是以法律的名义违反法律,以程序的手段构陷当事人。本案的处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适用错误”,而是司法者公然无视法律、滥用法律,伤害一个法律知识水平可能不高的普通农村妇女。当最懂法律代表正义的法官,故意曲解法律,以程序的名义让被害人求告无门,这是怎样的荒唐?培根有一句名言:“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是水源”,用在本案中正合适。如果农妇认为判决不公道,高门大嗓就算“辱骂”法官,那么,法官违法适用法律,把罚款扩大100倍,违法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长达15天,又是侮辱了谁?值得一说的是,同样按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适用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也就是说,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杨宝花的错误处理,法院院长本身就是签了字、点了头的,就是责任人,再由本级法院“继续深入调查、追责”,还合适吗?“自己不当自己的法官”是最基本的程序正义的原则。承认错误是一个好事儿,但是,追责要彻底,特别是当法院院长涉嫌成为责任人时,有必要提级调查,以彰公信。这么离谱的枉法处理,是怎么做出来的?法官真不懂法吗?希望纪检委和上级法院能够调查清楚。▶此前报道:农妇“辱骂”法官被罚10万,法院:撤销罚款并道歉
本期编辑 邢潭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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