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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与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对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进行优化调整。新政旨在满足居民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关键调整包括: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符合条件的人才,购首套住房将暂免征收房产税。对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若合并计算家庭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新购住房也暂免征收。不满三年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条件后可申请已缴税款退还。新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 **人才引进住房购房优惠**:为吸引和留住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在上海新购首套住房的,将暂免征收房产税。这一举措旨在降低人才在沪购房门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 **改善性住房面积管理**:对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新政设定了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即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新购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超出部分将按原规定征收。此举旨在引导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 **居住证年限与税款退还**:对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未满3年的购房人,其住房将先按原办法征收房产税。待其持有居住证满3年并在沪工作生活,且符合第一条免税条件时,已征收的税款可予退还。这体现了对长期在沪工作生活人群的政策倾斜。
🗓️ **政策执行与追溯**:本次优化调整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已购应税住房符合新免征规定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认定,对2025年1月1日后多征收的税款,可申请退还,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025-09-19 15:23 上海

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5〕41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优化调整如下: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和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一)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第一套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二)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二、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免税住房和面积在本市居住证持证期间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三、以上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购房人已购应税住房符合上述暂免征收规定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对所属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后多征收的税款可予退还。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9月16日本期资深编辑 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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