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黄凯 2025-09-18 20:24 福建
“即使是外国专利,如果在韩国使用也需要纳税。”最高法院驳回SK海力士败诉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在SK海力士与税务机关的诉讼中,韩国最高法院全体法官裁定支持税务机关,并指出:“即使是未在韩国国内注册的专利特许权使用费也需要纳税。”最高法院驳回了SK海力士公司税务诉讼的上诉,并驳回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9月18日,在SK海力士起诉利川税务局,要求推翻税务更正令驳回决定的诉讼中,最高法院全体法官(首席大法官权永俊)驳回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支持原告,并将案件发回水原高等法院重审。
该案始于2011年。当年,SK海力士在美国被当地专利管理公司A公司起诉,指控其侵犯专利权。两家公司于2013年达成和解协议。SK海力士同意在五年内每年向A公司支付160万美元。2014年1月,SK海力士向A公司支付了约定的160万美元专利使用费,并代扣代缴了3.1亿韩元的企业税。
然而,2015年6月,SK海力士向韩国国家税务局提交了退税申请,理由是这笔款项根据韩美税收协定无需缴纳国内税。该公司辩称,仅在美国注册的专利的专利使用费不构成《企业税法》定义的“外国企业国内来源收入”。
然而,国家税务局驳回了SK海力士的申请,SK海力士随即提起了诉讼。一审和二审均裁定SK海力士胜诉,称“所有专利均在美国注册或提交,而非在韩国注册”,并且“无论这些专利是否在韩国实际用于制造或销售,均不能视为应缴纳预扣税的国内来源收入”。
最高法院的裁决则有所不同。最高法院裁定:“如果专利使用费是对未注册专利的专利技术在韩国国内使用(例如用于制造或销售)的补偿,则构成国内来源收入。”
最高法院随后指出:“然而,下级法院误解了法律原则,仅仅因为本案中的专利使用费涉及未注册的国内专利,就裁定其不属于国内来源收入,而没有审查该专利技术是否在韩国国内实际用于制造或销售。”
最高法院辩称,技术或信息的“使用”可以在任何地方发生,无论专利在哪个国家注册。此外,最高法院还指出,作为最高法院以往裁决依据的“专利地域性原则”(专利注册国),仅意味着在国内使用专利技术不构成对外国专利权人的专利侵权。最高法院并不支持专利技术不能在国内使用的论点。
此外,最高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在未审查专利技术是否实际用于国内制造或销售的情况下就作出裁决,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卢泰岳、李兴求和李淑妍三位法官对此表示异议,他们指出:“根据专利地域性原则,‘专利的使用’只能发生在专利注册国。”他们补充道:“只有为在国内使用专利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才构成国内来源收入。然而,本案中的特许权使用费仅仅是对在美国实施美国专利的补偿,不能视为对在国内使用专利发明的补偿。”
最高法院的一位官员解释说:“这项一致裁定认为,无论许可专利的注册地在哪里,如果涉案专利技术在国内实际用于制造或销售,则构成专利的国内使用,因此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国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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