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2EX 09月19日
女子以离婚威胁敲诈前夫巨款,获刑十二年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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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翟某某因以离婚和举报为要挟,向当时的丈夫苏某某索要巨额钱财及房产,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法院查明,翟某某在婚姻存续仅42天后,便以离婚为由索要100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房产归其所有,苏某某被迫支付了660万元并变更了房产购买人。事后,苏某某坠楼身亡。法院认为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其刑罚,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关经济损失。翟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 敲诈勒索罪成立:被告人翟某某以离婚及举报公司为要挟,迫使被害人苏某某支付巨额钱款并转移房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 巨额财产损失:翟某某在婚姻存续仅42天后,索要100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房产归其所有,苏某某被迫支付660万元,并将海南房产的购买人变更为翟某某。

💔 婚姻关系短暂与民事请求权缺失:法院审理查明,翟某某与苏某某婚姻关系仅存续42天,无夫妻共同财产,翟某某索取的系苏某某个人财产,其并不具备在离婚时申请补偿或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基础。

⚖️ 严厉判决与赔偿: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中国网 9 月 19 日讯
据“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号消息,2025 年 9 月 19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翟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7 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7 年 3 月,被告人翟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同年 5 月,二人购买海南省房产一处,总价 319 万余元,苏某某支付购房首付款 199 万余元。同年 6 月 7 日,二人登记结婚。7 月至 9 月间,翟某某提出离婚,以举报苏某某及其经营的公司相要挟,索要精神损失费 1000 万元,并要求海南房产归其所有。7 月 18 日,苏某某被迫支付翟某某 660 万元,后将海南房产的购买人变更为翟某某。翟某某获得上述财物后,仍多次威胁苏某某,索要剩余钱款,2017 年 9 月 7 日,苏某某坠楼身亡。翟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因被害人苏某某死亡而造成的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7 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在案证据显示,翟某某与苏某某婚姻关系仅存续 42 天,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翟某某索取的系苏某某个人财产。翟某某不存在离婚时申请补偿、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基础,为索取财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法院综合考虑翟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予以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所主张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均予以支持。

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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