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被告人翟某某敲诈勒索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定翟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判决翟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据悉,翟某某在与被害人苏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巨额钱财及房产,导致苏某某坠楼身亡。法院审理认为,翟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其索取的系苏某某个人财产,不存在合法的民事请求权基础。最终,法院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 翟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需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七万余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显示了法律对严重经济犯罪的严厉打击。
💔 案件的关键在于翟某某在与被害人苏某某婚姻存续仅42天的情况下,以举报为要挟,敲诈勒索巨额钱财(660万元)和房产(海南房产归其所有),最终导致苏某某坠楼身亡。这揭示了婚姻关系被恶意利用进行经济剥削的严重后果。
💰 法院审理查明,翟某某索取的财物属于苏某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翟某某在离婚时并无申请补偿或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基础,其行为纯属为索取财物而实施的敲诈勒索,而非合法的财产分割或补偿。
🔍 翟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但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然严重。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最终依法作出了判决,体现了司法公正与社会责任。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提出的关于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保障了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翟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翟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二人购买海南省房产一处,总价319万余元,苏某某支付购房首付款199万余元。同年6月7日,二人登记结婚。7月至9月间,翟某某提出离婚,以举报苏某某及其经营的公司相要挟,索要精神损失费1000万元,并要求海南房产归其所有。7月18日,苏某某被迫支付翟某某660万元,后将海南房产的购买人变更为翟某某。翟某某获得上述财物后,仍多次威胁苏某某,索要剩余钱款,2017年9月7日,苏某某坠楼身亡。翟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因被害人苏某某死亡而造成的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在案证据显示,翟某某与苏某某婚姻关系仅存续42天,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翟某某索取的系苏某某个人财产。翟某某不存在离婚时申请补偿、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基础,为索取财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法院综合考虑翟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予以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所主张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均予以支持。
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