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 09月17日
美国第二修正案:从“好人持枪”到“人人持枪”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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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治人物查理·柯克遇刺身亡,引发了对枪支管控的广泛讨论。文章深入探讨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历史渊源,指出其初衷并非“人人持枪”,而是保障特定群体(“白人男性有产者”)的武装权,以维护殖民地安全和自身财产。这种“公民武装权”的理念可追溯至古希腊罗马。随着公民权的不断扩大,拥枪权也随之普及,从“好人持枪”演变为“人人持枪”,使得第二修正案的原有功能被稀释,其合法持枪的代价与坏处成为争议焦点。文章分析了查理·柯克观点中的“刻舟求剑”谬误,并探讨了其拥枪立场可能存在的更深层动机。

📜 **历史视角下的第二修正案初衷**:文章指出,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最初并非为保障“人人持枪”而设,而是基于18世纪末的特定历史背景,旨在保护“白人男性有产者”这一特定公民群体的武装权。这包括了保卫自身财产、对抗外部威胁以及防范奴隶起义的现实需求。这种理念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公民武装权”有相似之处,是早期殖民地社会安全和秩序维护的重要手段。

⚖️ **公民权扩张与拥枪权演变**:随着历史发展,美国公民权的定义和范围不断扩大,这直接导致了拥枪权的普及。从最初的“好人持枪”逐渐演变为“人人持枪”。每一次公民权的扩大,都伴随着拥枪权的相应扩张,使得第二修正案的核心功能——“好人持枪,他才不乱”——的功能被稀释。当所有人都成为“公民”时,“好人持枪”的逻辑便自然过渡到了“人人持枪”的现实。

🤔 **“刻舟求剑”的拥枪理念**:文章认为,查理·柯克关于枪支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刻舟求剑”的谬误。他坚持的“好人合法持枪防范坏人持枪犯罪”的理论,是在“有限公民权”的历史环境下形成的,而忽视了公民权概念的演变和拥枪权普及带来的复杂后果。虽然他死于枪支犯罪,但作者认为这不构成直接的“自食其果”,因为他本人并非意图造成此类后果,其“造福人类”的初衷也未实现。

🧐 **更深层的动机猜想**:文章还探讨了一种关于查理·柯克拥枪立场的更深层动机猜想,即他可能利用枪支泛滥造成的社会问题,作为限制和剥夺一部分普遍公民权的借口,试图将拥枪权收归到建国初期的“白人男性公民”手中,回归到“有限公民权”的状态。尽管这种说法带有阴谋论色彩,但从法理上看,要实现他所期望的政治愿景,确实需要将“舟”移回原点。

2025-09-17 17:00:00

美国政治人物查理·柯克被枪杀案一石激起千层浪。他本人一贯持反对禁枪的政治立场,又在一个讨论枪支问题的政治集会上被当众枪杀,使得整个事件带有了相当的戏剧性和宿命感。(参见南方周末报道《拥枪派领袖倒在枪下:特朗普盟友死于“自由的代价”》)很多网友用网上流行的那句“人人持枪,他才不乱”来反讽美国枪支泛滥、政治极化、暴力泛滥的社会现状。

但从历史角度来看,那条被认为导致“人人持枪”的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其初衷并不是保障“人人”的拥枪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条法案最初产生和存在的目的与“人人持枪,他才不乱”恰好是相反的。

查理·柯克在演讲和辩论中反复念叨的那条关于美国公民可以合法持有武器的相关法律条款主要是《权利法案》(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中的第二修正案(Amendment Ⅱ),即那句:A well regulated Militia,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shall not be infringed.( 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问题在于,在这条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里,能成为民兵的人实际上被限定在“白人男性有产者”这个范围之内,和当时的“公民”概念是基本重合的。他们使用枪支保卫自身财产,对抗“外部势力”(这个概念相当宽泛,既包括仍盘踞加拿大的英国势力,也包括墨西哥人、印第安人等所有威胁美国安全的内外敌人)的侵害和袭扰,防范和镇压奴隶的反抗,“拥枪权”对他们来说确实是关乎个体生死存亡,也对殖民地至关重要的权利。

这种基于身份和财产的“公民武装权”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再准确一点的话,和美国最初的“拥枪权”最接近的,是古希腊城邦斯巴达的“公民武装权”。作为一个殖民者建立的城邦,斯巴达人的数量和兵力无论与周围城邦还是和本邦的奴隶希洛人相比都不占优。因此这种专属于斯巴达公民的武装权本身是作为殖民者的暴力保障。和垄断暴力的斯巴达公民兵杀死的海量异邦敌人和希洛人相比,斯巴达公民兵之间因个人矛盾互相谋杀造成的伤亡微乎其微,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代价。很多国人把美国的政治制度想像成一种先进的、超时代的产物,这是一种一厢情愿的幻觉。美国立国时的政治制度设计非常“复古”,有很多古希腊罗马的影子。与其用一种仰视和超前的眼光去理解美国早期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倒不如从西方历史的角度对其进行历史考量更能理解其本质。

简单地讲,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初衷并不是“人人持枪,他才不乱”,而是“好人持枪,他才不乱”。当然了,这个“好人”并不是我们日常理解的那种在道德水准和行为范式上都高于一般社会成员水平的“好人”,而是特指作为“公民”的白人男性有产者的自我定义。在西部一些治安情况较为严峻的州里,因为上述提到的那种需求更迫切,所以混血人经过当地政府官员的许可也能合法持枪。在南部一些奴隶人口占比较高的蓄奴州里,“公民”未能保存好自己的枪支,导致被黑人奴隶窃取,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这一法律制度的本质,建立美国的那些“国父”之一的约翰·亚当斯在1798年写给马萨诸塞州民兵的一封信中说得很清楚:“Our Constitution was made only for a moral and religious people. It is wholly inadequate to the government of any other”(我们的宪法是为有道德和宗教信仰的人民设计的,它完全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治理)。这句话可以成为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注释,帮助我们去理解这种等级制度下,公民权和武装权绑定的初衷和缘由。

如此一来,“武装公民”或“民兵”拥有枪支,与垄断合法暴力后所获得的巨大特权和收益相比,“武装公民”或“民兵”之间因内部冲突或私人矛盾而造成的人员损失确实是可以承受的代价。而查理·柯克那套“好人合法持枪防范坏人持枪犯罪”“每年死几个人是合法持枪可承受的代价”的理论也只有在这种“有限公民权”的政治环境下才能成立。

但他刻意忽视的一点是,18世纪末的“公民权”和19世纪末的“公民权”在概念和范围上就已经发生了改变,和21世纪的“公民权”更是差别巨大,不断扩大的公民权概念不仅给了更多人选票,也给了更多人持枪的权利,公民权每扩大一次,持枪权也就随即扩大一次,在所有人都成为“公民”之后,“好人持枪”最终就变成了“人人持枪”。

同样,持枪权每扩大一次,这条法律建立的初始功能,即“好人持枪,他才不乱”就被削弱和稀释一次,到人人持枪的时候,这个功能就已经被稀释到很低的程度了,“合法持枪的代价”是否仍然超过“人人持枪”的坏处,就成了争议的焦点。

所以,查理·柯克关于枪支的观点,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刻舟求剑的谬误,但是不是一种“自食其果”“求仁得仁”,则值得商榷。因为在他眼里,枪支是一种偏正向的事物,也就是说他认为枪支在防范犯罪上起到的作用大于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他最终死于枪支犯罪,可以说他的观点是错的,但在逻辑上无法构成“自食其果”。就像一个人坚持某种不成熟的智能驾驶系统能够造福人类,而其存在的风险隐患与之相比完全是可以承受的代价,结果他被自动驾驶害死了。这说明他是错的,但这不叫“自食其果”,因为被这玩意害死并不是他的主观愿望,而他的主观愿望“造福人类”实际上并没有实现。

当然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查理·柯克曾发出暴论,认为实行种族隔离政策(即“有限公民权”)时代的美国,暴力犯罪率要比现在的美国社会低得多,所以查理·柯克之所以坚决反对禁枪,是因为要利用枪支泛滥产生的社会问题,最终以此为借口限制和剥夺一部分的普遍公民权,将拥枪权回收到“白人男性公民”那里去,即回到美国建国之初的那种状态去。姑且不讨论这种说法是否过于阴谋论,仅从法理上来讲,如果真的要实现查理·柯克那些刻舟求剑的政治愿景,确实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让“舟”回到当初的那个地方去。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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