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 09月15日
警方处罚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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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公安局撤销了对邓建国的行政处罚,并向其道歉,但此前该局曾因家长吐槽校服质量而拘留他。此事引发了对警方权力滥用的担忧,随后云南元江县发生类似事件,家长因发朋友圈批评形式主义被拘留。这两起事件都涉及公民批评权与警方权力的冲突,以及司法救济的必要性。

🔍 事件回顾:甘肃宁县家长邓建国因吐槽校服质量被拘留七天,后警方撤销处罚并道歉,但此前已导致当事人生活受严重影响。

🚨 权力滥用:云南元江县家长高光华因发朋友圈批评形式主义被拘留,警方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为由,引发对权力“任性”的质疑。

🏛️ 法律争议:警方认为高光华“捏造事实”,但律师指出其行为属于正常舆论监督,公职人员应容忍合理批评,现行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界定。

🌐 公共利益:两起事件均涉及公民建言批评权与公职人员名誉权的冲突,反映基层治理中权力边界模糊,亟需完善相关法律与制度。

📜 制度完善:近期出台的行政复议败诉追责制度旨在倒逼行政机关谨慎执法,但需警惕其可能被滥用导致司法不公,需保障司法独立。

2025-09-14 19:00:00

“家长吐槽校服被拘七天”的事件有了新的进展。2025年9月2日,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公安局向邓建国出具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前,该局一位领导向他表达了歉意。邓建国也表示,自己终于在事发一年八个月后“洗清了污点”,“想找一份工作与妻子复婚,好好生活”。同时,邓建国也收到了三千多元的赔偿。(参见《男子吐槽校服质量被拘:消费纠纷,警方岂可“拉偏架”?》)

此事至此实现了“拨乱反正”,当事人也希望尽快回归正常生活。但尽管如此,近两年来他因为被拘留而导致“工作、生活和孩子受到影响”,一度还因为确诊抑郁症而入院治疗。三千多元的国家赔偿,相较于当事人蒙受的沉重损失,颇有些不成比例,这也给当事人留下了继续申请司法救济的空间。

在“权力小小任性”之后,正常行使建言批评权利的普通公民当然有权获得足以补偿其损失的相应司法救济。而宁县警方败诉,不得不承认犯错、赔偿,却似乎没有给其他地方的同行带来警示。近日云南省元江县再次发生“家长因发朋友圈被行拘”事件,让外界质疑警方是否“管得过宽”“太过任性”了。

据媒体报道,此事始于2025年7月,云南元江县29岁男子高光华质疑当地教育部门要求学生家长暑期每日两次安全打卡属于形式主义,向多部门举报,引发了舆论关注。9月1日,高光华在得知教体局局长李文刚被免职之后,在朋友圈发评论称“因打卡舆情致局长被免职”,当晚就被辖区派出所以不实言论传唤。三天之后警方认定高光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其行政拘留四天。高光华拒绝签字并表示自己并无恶意,拘留不合理,表示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权到底。

高光华批评当地搞“形式主义”是正常的建言批评范畴,其中的家校权责归属问题也大可以展开讨论。而其后他发朋友圈称“举报致局长免职”,能否称得上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恐怕答案也没那么明确。

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说,高光华在得知教体局长李某某被免职的消息后,“未经查证李某某被免职的真实原因”,捏造事实称李某某是因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舆情被免职,并将捏造的事实发布到信息网络平台(微信)上,致使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遭到损害。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两大情形,其中包括“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说教体局长因为打卡舆情而被免职是“捏造事实”吗?在警方看来,确实是。因为根据当地组织部门的说法,李文刚工作变动属于正常的人事调整,是平级调动,不是免职。反正普通人是没法知道李文刚到底为啥被免去教体局长职务的,乱猜测就是“捏造事实”。捏造事实,导致李局长被人议论,情绪低落,所以是“致使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遭到损害”。看起来,这符合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还达不到触犯刑法的地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也属正常。

问题在于,高光华是出于认识错误还是为了宣泄情绪而恶意“捏造事实”,又或者是单纯炫耀“口嗨”,这都尚不清楚。同时,公职人员的名誉权能否压倒普通公民正常建言批评的权利,恐怕也是值得进一步深究的。有律师就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5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光华对领导干部免职原因,虽有猜测成分,但尚在正常舆论监督范畴内,与无中生有、恶意捏造虚假事实的诽谤行为有着本质区别。而作为公众人物的地方干部,也需对合理的舆论监督、信息披露和社会关注保持一定的容忍度。

高光华已经决定对警方的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警方的处罚是否合法合理,将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一旦当事人行政复议胜诉,或是行政诉讼胜诉的话,败诉的行政机关就需要面对赔偿与追责问题。最近,不少地方都出台规定,要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行政机构进行追责。这可以倒逼行政机关谨慎执法,严守依法行政的原则,而不是“有权任性”乃至知法枉法,事后因为败诉而被追责。

从好的方面来说,这会促使行政机关在动辄祭出行政处罚的大棒之前,尽量先谨慎考量是否适法,又是否过当。公职人员也应控制自身的权力欲,容忍一定程度的批评,做到不轻易拘人抓人,保持必要的谦抑性,谨防“权力小小任性”;而另一方面,行政诉讼败诉追责制度在执行中,也要警惕这项制度走向它的反面:行政机关知道败诉会被追责,因此会施压法院不判败诉,进一步堵住了司法救济之门。

总之,近期这两起行政处罚事件显示,“权力任性”仍然是基层治理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落实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败诉追责制度,同时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让行政机关与公职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尽量做到谦抑谨慎,这是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有利于公职人员做到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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