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 09月15日
律师关停法院信号屏蔽器事件引发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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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0日,律师曾武在洛阳中院休庭期间,因认为律师休息区不应设置信号屏蔽器,在尝试关闭设备时意外导致其损坏。洛阳警方据此拟对其行政拘留5日。曾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河南省高院指定商丘市睢县法院审理此案。庭审焦点在于关闭屏蔽器行为是否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以及法院使用屏蔽器是否获得许可。曾武代理律师认为,关闭屏蔽器旨在维护合法通信权,且事发时处于休庭期,并未扰乱法庭秩序。同时,信息公开显示洛阳中院使用屏蔽器可能未经行政审批。

⚖️ **事件起因与警方处罚:** 律师曾武在洛阳中院庭审休庭期间,因认为律师休息区不应设置信号屏蔽器,尝试关闭时意外致设备损坏。洛阳警方据此拟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理由是“故意损毁财物”及“扰乱单位秩序”。

🏛️ **行政诉讼与异地管辖:** 曾武不服警方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为确保审判公正,河南省高院裁定由商丘市睢县法院审理此案,体现了对案件公正性的重视,避免了当地法院可能存在的潜在影响。

📜 **焦点争议:屏蔽器合法性与扰乱秩序:** 庭审围绕信号屏蔽器的合法性展开。信息公开显示,洛阳中院使用屏蔽器可能未经行政审批,这为曾武的辩护提供了依据。同时,辩护方认为,在休庭期间关闭休息区屏蔽器,并未实质性扰乱法庭秩序,且是为了维护律师的通信权利。

📱 **通信权利与公共利益的权衡:** 此案触及了在司法环境中,法院管理与辩护人、当事人通信权利之间的平衡。曾武一方强调了维护合法通信权的重要性,而警方则侧重于维护法院正常办公秩序,双方在这一权衡上存在明显分歧。

2025-09-15 15:00:00

2024年9月20日,律师曾武在庭审休庭时关掉洛阳中院律师休息区的信号屏蔽器.(受访者|供图)

时隔近一年,“律师碰掉法院信号屏蔽器”事件再次引起关注。

2024年9月20日,律师曾武在庭审休庭时关掉洛阳中院律师休息区的信号屏蔽器,碰掉设备,被指“故意损毁财物”。洛阳警方作出拟对其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南方周末曾作报道。

曾武不服,对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河南省高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裁定由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法院审理。

2025年9月12日上午9点,此案开庭,庭审持续到次日凌晨两点45分,法官未当庭宣判。

异地管辖

曾武是一起“涉黑”案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2024年9月20日,案件二审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天上午,律师们发现法庭内安装了信号屏蔽器,便当庭提出这一点。曾武回忆,审判长曾表态之后会去调查。

信号屏蔽器,是利用无线电同频干扰,阻断手机与基站或无线系统联系的设备,使手机在特定区域内无法正常通信,表现为“无信号”“搜索网络”等情况。

开庭一小时后休庭,曾武等辩护人前往律师休息区,发现休息区四周和男女厕所也均安装了屏蔽器,手机没有通信信号。

曾武记得,当时休息区内就有律师在讨论“有屏蔽器在墙上”“是不是可以关掉?”他认为,在休息区就不应设置屏蔽器。

洛阳中级人民法院的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9月20日10点06分,三楼律师休息区有3位律师多次指向墙上的信号屏蔽器,多名律师聚集在屏蔽器下方的桌椅处,有两人看了屏蔽器后拍拍桌椅示意。一分钟后,曾武在另一名律师的托举下踩着窗沿关闭了屏蔽器。

曾武称,在关闭了第一台屏蔽器后,手机恢复了一些微弱的信号,接着他又打算关闭第二台。

监控视频中,10点07分41秒,曾武走向三楼走廊西侧墙上的屏蔽器。由于屏蔽器的位置较高,他借助沙发踩上桌,仍无法够到开关。另外两名男性走上前来,其中一位用手机指了指屏蔽器。

现场一位辩护人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一名实习律师提醒曾武,如果够不着可以用手机去碰屏蔽器的开关。监控视频中,曾武用手机触碰了信号屏蔽器底部,屏蔽器立即连着一根电线从墙上掉落,伴随火星溅起。曾武解释,他没有损毁屏蔽器的主观故意。

当日下午6点左右,法庭休庭。曾武准备离开时被法警喊住,要求他接受公安机关传唤。传唤证显示,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龙门派出所以涉嫌故意损毁财物为由传唤曾武。

两个月后,2024年11月19日,洛龙分局以书面形式对曾武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曾武采取爬窗台、踩沙发的方式将洛阳市中院设置的信号屏蔽器关闭,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违法行为“较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对其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5日”。

此外,据南方周末此前报道,提醒曾武“够不着可以用手机去碰开关”的实习律师也被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因不服该决定,曾武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撤回该决定。

2024年12月9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曾武一方又提出管辖权异议,随后向河南省院申请指定管辖。

2025年3月25日,河南高院经审查认为,洛阳市中院系涉案行为发生地,亦是洛阳市辖区各基层法院的二审法院。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裁定由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法院审理。  

副局长应诉

2025年9月12日上午9点,该案开庭。曾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当天洛龙分局的一名副局长和一名警察出庭应诉。

庭审的一个争论焦点在于:关闭律师休息区的信号屏蔽器是否属于扰乱单位秩序?

根据改变案件管辖前洛龙分局于2024年12月16日提供的答辩状,洛龙分局认为,洛阳市中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在法院内部设置信号屏蔽器,属于法院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的组成部分。屏蔽器设置需要有专业人员操作,曾武未经许可、未提前反映和交涉,擅自关闭屏蔽器的行为不具正当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等惩罚。

洛龙分局认为,曾武擅自关闭信号屏蔽器导致屏蔽器脱落受损,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加重情形,所以处以行拘5日,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然而,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该条例还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使用无线电频率应获得许可。

律师卢义杰曾向河南省工信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洛阳中院在案发期间使用无线电频率、手机信号屏蔽器”的许可文件。2024年9月30日,河南省工信厅回复称,许可文件不存在。

这意味着洛阳中院使用信号屏蔽器并未获得行政审批。

曾武的代理律师认为,关闭信号屏蔽器是维护律师和家属辩护人合法享有的通信权利。 其次,关闭的只是律师休息区的信号屏蔽器,彼时处于休庭的状态,即使关闭了也未扰乱法庭秩序。据曾武了解,2024年9月22日后,洛阳中院已主动关闭休息区的屏蔽器。

2025年9月14日上午,南方周末记者致电洛龙分局龙门派出所,接线人员表示,当时参与处理案件的民警不在所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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