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信息 09月12日
沪深交易所修订保荐机构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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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联合修订了《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旨在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政策,完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督促保荐机构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质量,以可投性为导向执业展业。修订后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为评估评价体系的客观性和适用性,部分条款暂不实施。

💡沪深交易所联合修订了《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旨在完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督促保荐机构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质量,以可投性为导向执业展业。

📝修订后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此举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以提升保荐机构执业质量。

⏳为充分评估评价体系的客观性、适用性,《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202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暂不实施,以测试和优化评价效果。

深证上〔2025228

   

各市场参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完善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督促保荐机构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质量,以可投性为导向执业展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沪深交易所)对《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联合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沪深交易所于2023年7月21日联合发布的《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上证发〔2023〕117号)同时废止。

为充分评估评价体系的客观性、适用性,《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202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暂不实施。

 

附件:1.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2025年修订)

    2.《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3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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