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信息 09月12日
深交所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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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内容涉及公司治理机制优化、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强调2026年1月1日前需在公司章程中设立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同时,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超募资金适用新规或原规则依据发行时间区分。

📜 深交所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旨在加强公司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新规要求上市公司最迟于2026年1月1日前,在公司章程中设立审计委员会,以履行原监事会或监事的监督职责,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公司需遵守相关规定。

⏰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此前规则继续适用;新规施行后完成发行的超募资金适用新规,此前完成发行的则依据原规则处理。

🛡️ 修订内容体现对投资者权益的重视,通过强化内部监督机构和资金监管,推动市场健康发展,确保上市公司运作透明合规。

📄 附件包括修订后的指引全文及修订说明,市场参与人需关注具体条款变化,确保合规经营。

深证上〔2025481

   

各市场参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推动上市公司优化公司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条款外,本所于2023年12月1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同时废止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继续遵守本所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

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本指引第六章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实施前上市公司应当继续遵守本所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募集资金监管的规定。本指引施行后完成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施行前完成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本所原有制度规则。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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