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guoji1.html
![]()
近期,海关部门查处多起企业违规出口案件。案例包括杭州子不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英诺赛斯半导体有限公司等,因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而出口管制物项。当事人虽积极配合调查并认错认罚,但仍被处以罚款。案件涉及货物包括磁钢、氮化镓外延片、钛棒、战术背心等。海关部门强调,出口管制法规定,出口管制物项需取得许可证,违规出口将受到处罚。
📌多家企业因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而出口管制物项,包括磁钢、氮化镓外延片、钛棒等。
📌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认错认罚,但仍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情节和涉案金额有所不同。
📌海关部门强调出口管制法规定,出口管制物项需取得许可证,违规出口将受到处罚,提醒企业加强合规意识。
合规观澜 2025-09-02 10:47 北京

合规观澜 您身边值得信赖的合规顾问 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杭州子不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不罚字〔2025〕89号)违法事实:杭州子不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英国的C类快件1票,报关单号224420250006640823,申报品名为磁钢,规格为铁77%钕22%硼1%,价格为5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取样化验,出口货物中镝含量为2.3%,铽含量为2.95%,应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但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36元。案发后,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并已对尚未出境货物主动申请退关。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定海关关于上海英诺赛斯半导体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嘉定关缉违字〔2025〕6号)违法实事:上海英诺赛斯半导体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17日、2024年8月22日通过出口报关单224420240009503996、224420240013472452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外延片共计19片至韩国。经查,当事人出口的外延片实际均为氮化镓外延片。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6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氮化镓申报出口时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认错认罚。经 核 定 , 上 述 涉 案 货 物 违 法 经 营 额 共 计 人 民 币63230.96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法的行为。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2300元。 案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缉违字〔2025〕614号违法实事:2023年10月至2025年3月期间,宝鸡启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7票货物,报关单号为223320240000341403、222920240003883154、222920240000439709、223320240001416867、222920230003522633、790220240000095419、310120250519137398,申报货物品名为钛棒、钛板等,其中钛棒申报数量共计4054千克,申报总价共计80212.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108901090。经查,发现上述钛棒中的3852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8108901010项下,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涉案钛棒的价值共计人民币55.51万元。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办理删单退关手续并向商务部门说明违法情况,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13700元。案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缉违字〔2025〕612号违法事实:2025年2月27日,义乌市温裕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义乌市易放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292020250000056489,其中简化清单中第13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化纤背心,申报数量为110千克,申报FOB总价843.51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鉴定,发现化纤背心实际为战术背心,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军品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452.18元。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办理删单退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案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缉违字〔2025〕596号违法事实:2025年5月23日,上海碧彩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宁波明正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10120250517854356,申报货物共47项,其中第38项、第39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铁氧体磁铁,申报数量分别为500件、2500件,申报EXW总价分别为人民币3900元、19500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505119000。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发现上述两项货物实际为磁钢,均含有镝0.12%、钆0.84%,均应归入商品编号8505111000项下,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磁钢的价值计人民币2.34万元。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办理删单退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案例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缉违字〔2025〕574号违法事实:2025年1月27日,湖南富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宁波顺佳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钛锻件,报关单号为310120250519422257,申报数量为1953.6千克,申报总价为8761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108901090。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发现该票货物中规格为AMS4928的钛锻件应归入商品编号8108901010项下,数量为1659千克,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钛锻件的价值计人民币44.3万元。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办理删单退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2900元。案例七:广州嘉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案 海沧关缉违字〔2025〕213号违法事实:2025年5月20日,广州嘉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厦门申悦关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砂轮片等一批商品,报关单号370820250000314298,申报商品名称及数量为磨具6800个、包装盒2200个、砂轮片600片、POLO衫400件、帽子600个、铜粉700千克,申报总价14940美元。经查验核实,第1项磨具实际数量为7661个,第2项包装盒实际数量为2175个,第3项砂轮片实际数量为580片,第4项POLO衫实际数量为360件,第6项铜粉实际数量为200kg;另有以下商品未申报: 1 . 圆珠笔3 0 0 0 支, 商品编码9608100000;2.椅子6把,商品编码9403700000;3.过滤布75张,商品编码5911200090;4.磨轮配件30个,商品编码8207901000;5.机械设备配件16套,商品编码8466910000;6.机械设备配件95个,商品编码8474900000;7.还原铁粉8桶共200KG,商品编码7205299000;8.铁粉3桶共120KG,商品编码2821100000;9.铁合金粉末540KG,商品编码7202999900;10.造粒剂100kg,商品编码3907910000;11.碳化钨25KG,商品编码2849902000;12.锌基粉50kg,商品编码7903900090,实际货物总价14940美元,除碳化钨、锌基粉以外其他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8.8万元。经海关检测鉴定,第11项货物碳化钨和第12项货物锌基粉为两用物项,出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1万元;同时,第12项货物锌基粉正式运输名称为锌粉,联合国编码:UN1436,危险货物类别:4.3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装运,属于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构成以下违法行为:一、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申报不实违法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二、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碳化钨、锌基粉违法行为和对法定检验商品锌基粉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行为。处罚: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所列之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所列之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申报不实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合并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案例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昊格云智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港关缉违字〔2025〕10号)违法事实: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当事人分4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自动驾驶仪共12台,申报商品编号为9014201090(无出口监管条件),报关单号为514120230414229777、5 3 4 5 2 0 2 3 0 4 5 0 3 8 7 7 2 9、0 1 0 7 2 0 2 4 0 0 0 0 0 9 7 1 2 9、010720240000168816。经归类认定,实际出口商品应归入9014201010,需向商务部门申请许可并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4838元。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反国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对湖北翱泰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示鹏关缉缉违字〔2025〕39 号违法事实:2025 年 4 月 1 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德晋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 531620250160824942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鹏海关申报出口护膝等 7 项货物,共计 4417 千克。2025 年 4 月 4 日,经海关查验并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技术合作局鉴定,报关单申报货物商品项 5 马甲背心 624 件、商品项 7 背包 360 个为军品,分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第 13.1.1.2 项下 B 类防护装具范围和 A 类通用装具范围,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当事人未提供军品出口许可证。经调查,上述军品货物价值为人民币 51416 元。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人民币 1.6 万元。案例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对深圳青鸟信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3 年 6 月 1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V5+飞控”共计 2 台,报关单号为534520230450330176。上述货物属于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第 II 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第六章“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第三项“制导”序号22“自动驾驶仪”所列物项。当事人出口时未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经查,涉案货物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0.794073 万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0.170073 万元。上述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具有减轻处罚情形。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0.170073 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 1 万元。【欢迎学习收看】企业反外国制裁合规法律争议解决与实务应对阅读原文
跳转微信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