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财经头条 09月02日
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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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了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相关的税收政策。新政规定,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进行投资时,贷款服务产生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将免征增值税。此外,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所得收入将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于承接主体转让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将免征印花税;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则实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先征后返。这些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旨在支持社保基金的充实与运作管理。

💰 **增值税优惠:** 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进行投资时,其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以及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有助于降低投资成本,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 **企业所得税免税:** 承接主体通过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将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这意味着这部分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激励了社保基金的运作和增值。

📜 **印花税减免与返还:** 对于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将免征其应缴纳的印花税。而对于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所产生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则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以减轻交易环节的税负压力。

🔄 **政策执行与追溯:** 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同时,对于在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如果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将可以申请退还,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对纳税人的照顾。


财联社9月2日电,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五、本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六、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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