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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自9月1日起,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情形将进一步丰富,并明确了具体的操作办法。此次新增的三种领取情形包括:申请前12个月内,个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因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累计超过本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以及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在此基础上,通知还拓宽了领取渠道,除了原有的开户银行申请外,还增加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以及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的申请渠道,为参保人提供了更多便利。
💰 **新增三类领取情形,扩大覆盖面:** 自9月1日起,个人养老金新增了三种可以领取的情形,分别是:1. 个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申请前12个月内,因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本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 在申请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3. 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这些新增情形旨在更好地回应参保人的实际需求,尤其是在面临大额医疗支出、失业或低保等特殊情况时,能够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 **线上线下多渠道申请,便捷高效:** 除了传统的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外,新通知还拓展了线上申请渠道。参保人现在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的线上服务入口进行申请。同时,也可以选择在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这些多元化的申请方式,大大提升了领取个人养老金的便捷性和效率,方便了不同地区和习惯的参保人。
⚖️ **原有领取条件依然有效:** 在新增领取情形的同时,原有的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仍然适用。这意味着,参保人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仍可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领取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这些基础条件的设定,保证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稳健运行和对参保人长期储蓄的保障。
📜 **政策细节与实施日期:** 本次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旨在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并明确操作办法。新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实际操作层面更加完善和人性化,为更多有需要的群体提供了领取上的便利。
【个人养老金新增3种领取情形 9月1日起实施】财联社8月19日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对外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通知规定,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①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②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③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在此前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通知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