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自9月1日起,个人养老金将新增三种领取情形,包括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达到一定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期限,以及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并明确了具体的操作办法。此外,通知还拓宽了领取申请的线上服务入口,除了原有的开户银行,还增加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以及掌上12333App等渠道,方便参保人申请。
💰 个人养老金新增三类可领取情形:一是个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申请前12个月内,因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申请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三是目前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 此前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条件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出国(境)定居。
📱 领取申请渠道得到拓展:除了原先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外,新增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的线上服务入口,以及参保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两种申请渠道。
【个人养老金新增3种领取情形 9月1日起实施】财联社8月19日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对外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通知规定,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①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②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③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在此前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通知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